民政部3日公布《2015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明确2015年项目不资助基建、研究、宣传类活动。 项目资金是中央财政通过民政部部门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的补助资金。据了解,2015年项目预算总资金为2亿元左右,其中发展示范项目(A类)约5000万元,承接社会服务试点项目(B类)约6500万元,社会工作服务示范项目(C类)约6500万元,人员培训示范项目(D类)约1500万元。 2015年,项目主要资助社会组织开展以下领域的社会服务活动: 社会救助服务。资助低收入家庭、重特大疾病患者、五保户和失去劳动能力者,为贫困人群、灾区群众提供生活救助、照料、物质和技术支持,在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山区等地资助城乡贫困人员改善生产和生活条件,改善教育文化条件,改善医疗卫生条件和生态。 社会福利服务。以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为目标,向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紧急救援和社会参与等服务;资助孤儿、弃婴的收养、治疗、康复活动,资助对流浪儿童和特殊困难的残疾儿童的援助活动;为残疾人提供包括生活照料、医疗救护、慰藉在内的服务和物质保障,资助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改善残疾人生活条件,融入社会生活。 社区服务。以社区为依托,以社区居民为服务对象,开展社区和谐、社区卫生、社区、法律援助、优抚对象保障、特殊群体照料、农民工子女服务等项目。 专业社工服务。以城市流动人口、农村留守人员、老年人、儿童青少年、残疾人、社区矫正人员、优抚对象和受灾群众等特殊群体为重点服务对象,针对需求提供的包括困难救助、矛盾调处、人文关怀、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资源协调、社会功能修复和促进个人与适应等专业服务项目。 民政部强调,项目执行单位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及时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专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便于追踪问效和监督检查。严格按照申报用途使用资金,项目资金的安全和正确使用,不得用于购买或修建楼堂馆所、缴纳罚款罚金、债务、对外投资、购买汽车等支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从项目资金中提取管理费。 来源:法制网 延伸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