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讯(记者 洪雪)33岁公司代表人晶租用美国服务器经营网站,通过向VIP会员收费牟利,其中还包含未成年人信息,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8个月。 《法制晚报》记者今天上午获悉,负责为晶提供技术支持的男子杨西,因被认定为,二审被以物品牟利罪改判有期徒刑6年。据悉,此案是美国方面将线索提供给中国,由警方侦破的。 大兴法院一审查明,2012年6月至2013年5月21日,晶经营“”、“呦吧论坛”网站,并通过向网站VIP会员收费牟利。 29岁的浙江个体经营者杨西,明知晶经营的网站为网站,仍然为其提供服务器租赁服务,并帮助晶对网站进行。经鉴定,从上述网站提取的视频链接2184部、图片16259张均为物品。上述物品中部分涉及未成年人信息。 据晶供述,2012年6月,他从一个网友手里花5000元购买了“”网站,包含图片、视频、小说等,其中有儿童版块。他没上传过新内容,但有网友上传更新。他接手后和杨西联系,使用的域名由杨西帮他注册。他租赁了4台美国服务器,每台服务器分配有5个IP,每台每月租金1000元。 晶说,他具有“”网站的最高管理权限。他在百度贴吧和别的网站发过链接进行宣传,浏览网站的用户可以免费注册为普通会员,但是浏览权限很小。 晶交代,如果想升级浏览权限成为VIP会员,网友就要购买移动和联通的手机充值卡,在站内发信息告诉他充值卡的序列号和密码,他验证有效后直接充值到支付宝账户,转账到银行卡再提现。 晶说,网站VIP会员有百余个。他收的手机充值卡面值有100元、150元和300元,对应的VIP会员期限为3个月、半年及终身,他通过这种方式牟利。 经营一个网站的利润有万元,他都用于家庭日常花销了,“网站有境外网友,但双方语言不通,没有交易。” 据介绍,杨西经人介绍在网上代理美国服务器,在国内进行转租赚取差价。他总计出租200多台服务器,每台赚取几百元差价。 杨西供述称,因为网站有儿童内容被美国机房投诉,服务器就会被收回。晶每次都换服务器重新开通,把服务器的远程账号、密码给他进行设置。晶每个月打给他四五千元,他获取的纯利润有3万元左右。 据介绍,此案是美国有关部门发现线索后,给中国发了传线月,将案件线索交给市网络安全总队进行侦破。经对案件线索中反映的网站主机公司信息进行核查,警方确认了该公司的名称及办理业务使用的QQ号。 侦查人员发现该QQ号码的使用者为杨西,此人长期与QQ好友“天边的彩旗”有业务往来,对方从他公司租赁美国服务器,服务器IP与“”网站的服务器IP相同。 “天边的彩旗”管理“”网站,双方联系中多次提及涉案网站等信息。经过对“”网站进行勘验检查,该网站域名解析指向IP地址属地均为美国,注册用户共计92万多。 侦查人员发现,“天边的彩旗”QQ号使用者为晶,并查询调取了其使用支付宝及银行账号的相关情况。 晶的住所,查获非他本人名下银行卡11张及4张伪造的居民身份证。经查,晶用伪造的身份证骗领过银行卡。 大兴法院审理认为,晶、杨西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电子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均构成物品牟利罪。他们明知是具有描绘未成年人性行为的电子信息而并提供直接链接,应从重处罚。鉴于他们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 此外,晶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其行为还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法院一审数罪并罚判处晶有期徒刑10年8个月,2年,并处罚金1.6万元。判处杨西有期徒刑10年,2年,并处罚金5000元。宣判后,杨西不服上诉。 杨西认为,一审量刑10年太重。杨西的人认为,杨西没有参与管理和网站,只是在出租服务器后修复与服务器有关的程序,是出租服务器后的配套工作,应认定为,在有期徒刑3年以下进行量刑。 该案二审在二中院进行,在审理中,二分检当庭提出,一审判决认定晶的犯罪量刑适度,但未认定杨西为,导致量刑不当,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二中院审理认为,梦见自己杀人不见血在案能够证明杨西明知晶经营的网站中有大量的内容,仍向晶提供服务器租赁服务,且在上述网站运营过程中,杨西应晶的要求为网站更改域名、提供技术帮助等,杨西的行为为晶所经营的网站能够正常登录、浏览起到了的作用。 杨西的行为与晶构成了物品牟利罪的共同犯罪,应对犯罪后果共同承担责任,由于本案涉及的物品数量大,属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财产,故杨西及人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鉴于杨西并未直接参与经营网站,亦未参与管理网站中的图片、视频等内容,其为网站提供的技术等行为在物品牟利行为中起到了辅助作用,可认定为。二分检的出庭意见正确,法院予以采纳。 鉴于杨西系,法院对其减轻处罚。据此,二中院终审判决,维持一审以物品牟利罪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晶有期徒刑10年8个月,并处罚金1.6万元。撤销一审判处杨西有期徒刑10年的判决,以物品牟利罪,判处杨西有期徒刑6年,罚金5000元。 根据1998年最高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向他人物品达二百至五百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影、像达十至二十场次以上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物品,获利五千至一万元以上的以此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363条,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财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是为情节严重:向他人物品达一千至二千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影、像达五十至一百场次以上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物品,获利三万至五万元以上的。 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物品牟利罪而情节特别严重的,是本罪的特别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特别严重,根据前引司释第8条第3款的,是指数量(数额)达到前款的数量(数额)五倍以上。 本版文/记者 洪雪 本文由来源于财鼎国际(http://cdgw.hengpunai.cn:275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