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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上乘客跌出车外遭货车碾压身亡保险公司被判赔71万元

作者:habao 来源: 日期:2017/8/6 11:19:36 人气: 标签:保险行业头条新闻

  日前,上海黄浦区对该案作出判决,认定驾驶员与者负同等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共计71万余元。近日,该案经二审审理,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澎湃新闻(记者从法院获悉,2016年7月20日傍晚,市民下班后,搭乘同事王明的车从单位返回市区。当车行驶到沈海高速公由南向北1304公里处,突然从前排副驾驶座车门处跌落车外,并摔倒在中间机动车道上。

  此时,恰巧一辆大货车驶过,遭碾压后当场身亡。王明赶忙停车察看并报警。警方到场后发现,大货车已驶离现场。

  事发后,警方鉴定结果显示,当时车门的锁扣装置及副驾驶座的安全带均处于正常状态。者跌出车外时,肢体与该车右后侧发生碰撞。警方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材料则显示,事故成因与从车内跌落有关,但跌落的具体原因无法查清。而大货车在事故发生后未停车现场,至今仍未查到该车辆。

  突然的变故让家属遭受巨大打击,而事故理赔则迟迟没有进展。由于王明所驾车辆投保有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其中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为100万元。家属遂将王明与保险公司一同诉至法院,索赔120余万元,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王明赔偿。

  在家属看来,王明对事故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作为驾驶员应该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带,而且只有事发时车门存在安全隐患,才会导致从车内跌落。

  庭审中,王明称,自己所驾驶车辆并不存在安全隐患,事故只可能是死者主观故意造成,车辆行驶中,驾驶员是不可能打开副驾驶车门的,副驾驶车门是死者自己打开,安全带也是其解开的。

  保险公司则辩称,不管是交强险还是第三者责任险,都车上人员不属理赔范围,事发时属车上人员,事故是因王明或者故意行为导致,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对此,家属认为,王明与死者均正常,死者没有,也没有王明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事故起因于从王明车辆上跌落,而后与该车右后侧碰撞后落地,最终被旁边车道正常行驶的大货车碾压。上述过程中,虽然人在起因阶段尚属车内人员,但碰撞及碾压发生时其均已在车外,因此应视为车外人员,属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的人和“第三者”。保险公司虽称事故系故意行为导致,但并无予以佐证,现有也不足以推断该结论,因此该主张法院未予采纳。

  关于本案交通事故各方的大小,法院认为,王明在驾车过程中,对车辆是否处于安全驾驶状态都应负有较高注意义务,人在乘车中也负有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二者的疏忽是跌落车外的原因行为,也直接导致了后续碰撞、碾压。因此,双方均存在,应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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