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国务院贯彻落实决策部署,围绕不断推动经济运行持续好转,扎实推动高质量发展,密集出台了多项重要政策。这些政策组合看—— 9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有关工作。会议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总关于推进新型工业化的重要论述,深刻分析把握国内外形势变化和我国新型工业化的阶段性特征,扎实做好各项重点工作,全面提高工业发展质量、效益和国际竞争力。要推动传统产业升级和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两手抓,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协同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着力补齐短板、拉长长板、锻造新板。要深化、扩大,充分调动各类经营主体积极性,发挥全国统一大市场支撑作用,以主体功能区战略引领产业合理布局,用好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切实增强推进新型工业化的动力活力。 中央编办正式批复在国家发展委内部设立民营经济发展局,作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专门机构。民营经济发展局的主要职责:了解和分析研判民营经济发展状况,统筹协调、组织拟订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拟订促进民间投资发展政策。建立与民营企业的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协调解决民营经济发展重大问题,协调支持民营经济提升国际竞争力。 9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清理拖欠企业账款专项行动方案》。会议指出,解决好企业账款拖欠问题,事关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预期,事关经济持续回升向好,必须高度重视。省级要对本地区清欠工作负总责,抓紧解决拖欠企业账款问题,解开企业之间相互拖欠的“连环套”,央企国企要带头。要突出实质性清偿,加强政策支持、统筹调度和监督考核,努力做到应清尽清,着力构建长效机制。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省级违约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投诉渠道,受理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投诉。 9月18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市场监管部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举措》,共22条举措聚焦五个方面,回应民营经济各类关切: 一是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持续市场准入壁垒,全面落实公平竞争政策制度,强化行政排除、竞争的反垄断执法,完善社会信用激励约束机制,健全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修复机制。 二是加大对民营经济政策支持力度。完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健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评级和评价体系。完善支持政策直达快享机制。 三是强化民营经济发展保障。持续完善知识产权体系,完善监管执法体系,杜绝选择性执法,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机制。 四是着力推动民营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标准制定,计量服务中小企业。依法规范和引导民营资本健康发展,推动平台经济健康发展。 9月8日,国家发展委通过统一的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平台,集中发布了一批重点项目,积极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关于进一步抓好抓实民间投资工作 努力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的通知》(发改投资〔2023〕1004号)发布以来,国家发展委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抓紧建立了统一的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平台,并布置地方梳理了重大项目、产业项目和特许经营项目等三张拟向民间资本推介的项目清单,纳入推介项目平台,向社会集中公开推介。 为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平等参与企业招标投标活动,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根据《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委、国务院国资委等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平等参与企业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意见》,从规范招标要求、明确评标原则、加强监督检查等三个方面提出10条意见。 9月4日,财政部印发修订后的《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实施期限五年。《办法》明确,将创业贷款个人贷款额度上限由20万元提高至30万元,小微企业贷款额度上限由300万元提高至400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9月27日发布消息称,要持续用力、乘势而上,加大宏观政策调控力度,精准有力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搞好逆周期和跨周期调节,更好发挥货币政策工具的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着力扩大内需、提振信心,加快经济良性循环,为实体经济提供更有力支持。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近日召开2023年第三季度例会。会议指出,要加大已出台货币政策实施力度,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保持信贷合理增长、节奏平稳。实施好存续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继续加大对普惠金融、绿色发展、科技创新、基础设施建设等国民经济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落实好加大力度支持科技型企业融资行动方案,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支持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优化大消费品和社会服务领域消费金融服务。发挥央行政策利率引导作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和存款利率市场化调整机制效能,推动企业融资和居民信贷成本稳中有降。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于2023年9月15日下调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0.25个百分点(不含已执行5%存款准备金率的金融机构)。本次下调后,金融机构加权平均存款准备金率约为7.4%。 为提升金融机构外汇资金运用能力,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23年9月15日起,下调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率2个百分点,即外汇存款准备金率由现行的6%下调至4%。 对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将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优惠政策延续实施至2027年年底,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予以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 对符合相关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对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继续实施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发挥积极作用,延续实施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至2027年12月31日。 支持农村金融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实施至202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继续支持国家商品储备,继续实施部分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促进页岩气开发利用,有效增加天然气供给,在2027年12月31日之前,继续对页岩气资源税(按6%的税率)减征30%。 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本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对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0.5%征收。本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继续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本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延续实施供热企业有关税收政策。支持居民供热采暖,将“三北”地区供热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有关税收政策延续至2027年供暖期结束。 为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三部门发文明确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 进一步支持医疗服务机构发展,延续实施医疗服务免征等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支持金融机构发放农户贷款,延续实施金融机构农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政策。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继续支持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对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为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优化市场,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支持公共交通发展,继续实施对城市公交站场、道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支持保险保障基金发展,增业经营风险防范能力,明确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事项,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支持国家铁建设,减征投资者持有2024—2027年发行的铁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有关所得税。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旅游消费潜力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旨在丰富优质旅游供给,旅游消费潜力,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发挥旅游业对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若干措施》从5个方面提出30条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措施。一是加大优质旅游产品和服务供给,推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实施美好生活度假休闲工程,实施体育旅游精品示范工程,开展乡村旅游提质增效行动,发展生态旅游产品,拓展海洋旅游产品,优化旅游基础设施投入,盘活闲置旅游项目。二是激发旅游消费需求,改善旅游消费,完善消费惠民政策,调整优化景区管理,完善旅游交通服务,有序发展夜间经济,促进区域合作联动。三是加强入境旅游工作,实施入境旅游促进计划,优化签证和通关政策,恢复和增加国际航班,完善入境旅游服务,优化离境退税服务,发挥旅游贸易载体作用。四是提升行业综合能力,支持旅游企业发展,加强导游队伍建设,提升旅游服务质量,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五是保障措施方面,要健全旅游工作协调机制,强化政策保障,拓宽融资渠道,加强用地、人才保障,做好旅游安全监管,完善旅游统计制度。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汽车行业稳增长工作方案(2023-2024年)》。《方案》提出,支持扩大新能源汽车消费。落实好现有新能源汽车车船税、车辆购置税等优惠政策,抓好新能源汽车补助资金清算审核工作,积极扩大新能源汽车个人消费比例。稳定燃油汽车消费。各地不得新增汽车限购措施,鼓励实施汽车限购地区在2022年购车指标基础上增加一定数量购车指标,进一步促进汽车消费。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9月25日起,银行开始下调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水平。 工、农、中、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9月分别发布公告,明确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调整有关事项,根据四大行公告内容,此次调整范围是:2023年8月31日前已发放的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如果贷款发放或签订合同时不符合首套住房标准,但当前已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住房贷款政策的,也符合本次调整范围。此外,四大行还明确了调整规则,调整后的利率水平,与贷款发放时间、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情况相关。 9月11日,教育部等四部门印发《关于调整完善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确,自2023年秋季学期起,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由不超过12000元提高至不超过16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由不超过16000元提高至不超过20000元。将国家助学贷款利率调减30个基点,由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30个基点,调整为减60个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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