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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之民事主体之法人

作者:佚名 来源: 日期:2024-12-2 23:11:33 人气: 标签:基础知识

  对于民法,其理论性较强,复习时难度较大,因而为了能够帮助考生快速获取重要的知识点,掌握高频考点,中公教育特对民法中“民事主体之法人”这一部分进行详细。

  根据《民》第57条,法人是具有民事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根据《民》第59条,法人的民事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注意区分法人和代表人,根据《民》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代表人。所以,法人一定是组织,而不是指某一个具体的人。除此之外还需注意,法人的民事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

  根据《民》第76条,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根据《民》第87条,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注意,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都会取得利润(盈利),只是取得利润(盈利)的目的不同,营利法人取得利润(盈利)是为了分配给股东,非营利法人取得利润(盈利)则是为了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

  根据《民》第96条,本节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注意,很多同学在做题时容易把特别法人和非营利法人分类混淆,特别法人有且仅有四类,详细记忆,注意区分。

  【答案】A。中公解析:根据《民》第96条,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BCD均属于特别法人, A项并非特别法人,而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为并列关系。故本题答案选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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