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你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们公告送达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原告“阿狸”系列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产品;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之处共计5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0月19日上午09时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313号)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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