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一家生产销售大型机械设备的工厂,今年8月份销售了10台设备,不含税价款8000万元,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安装费不含税金额1000万元,公司的会计人员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的,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 因此,会计人员8月份申报计算的销项税额=8000万元*17%+1000万元*17%=1530万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第一条: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因此,只要你分别核算,那么正确的计算销项税额=8000万元*17%+1000万元*11%=1470万元。 (1)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 第一条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1)作为新形势下的专业会计人员,必须要跟上政策、熟悉政策、吃透政策、运用政策,要做政策的领先者而不是落后者; 推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