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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七天四季酒店(广州)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宁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habao 来源: 日期:2018/2/11 19:40:46 人气: 标签:李宁有限公司

  原告七天四季酒店(广州)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宁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6)粤0105民初353],因审理中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文书,所以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0105民初353民事,判决如下:1、解除原告七天四季酒店(广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宁签订的《管理店投资合同》和《管理直营手册》;2、被告李宁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在原崇川区七星宾馆经营场所拆除包含“七天酒店”内容的招牌、装饰、装修物及停止使用印有“七天酒店”的宣传资料、物品;3、被告李宁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七天四季酒店(广州)有限公司可得利益损失591088.44元;4、被告李宁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七天四季酒店(广州)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89586元;5、被告李宁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垫付款48211.07元给原告七天四季酒店(广州)有限公司;6、驳回原告七天四季酒店(广州)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21373元(包括管辖处理费100元),由原告七天四季酒店(广州)有限公司负担12813元,被告李宁负担8560元(包括管辖处理费100元)。经过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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