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从事担保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国家发改委认可的从业资质,或具有2年以上从事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主要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5年内无经济犯罪记录; (一)设立注册资金1亿元以下的担保机构:申请人(法人、自然人)到工商部门预核名-→以经工商部门批准预核名的信用担保机构名义,向市中小企业局提出成立信用担保机构的申请-→受理→审核(中小企业处)→报委领导审批→下达批复→申请人 (二)设立注册资金一亿元以上的担保机构或跨省区经营的担保机构:申请人(法人、自然人)到工商部门预核名-→以经工商部门批准预核名的信用担保机构名义,向市中小企业局提出成立信用担保机构的申请→受理→初审(中小企业处)→报委领导签发→国家发改委审批→转批复(市中小企业局)→申请人需要准备的申报材料: 1、申请表: 申请事项类别: 中华人民国国家发展和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 申请表 (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资格申请) 申请单位(拟成立公司名称): 地 址: 负责人签字: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邮 编: 国家发展和委员会监制 2、申请报告(拟成立担保公司的名称、成立背景、设立的优劣势分析、拟成立时间、地址、代表人、企业类型、专业技术人员构成、机构设置、经营范围、主要业务介绍等) 5、代表人和拟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内部部门设置和主要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主要业务介绍内部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