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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一国企老总生意经:挪用开公司 贱有粮仓

作者:habao 来源: 日期:2018/10/12 2:07:18 人气: 标签:开公司做什么项目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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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为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河南省上蔡县洙湖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长兼总经理汪新春,挪用供自己开办同类业务公司从事营利活动,将公家粮仓转让给自家公司又倒卖出去净赚77万余元。他不仅挪用罪、贪污罪,还了一个不常见的刑法——搞利益输送,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公权可以肆意私用?在河南省上蔡县洙湖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洙湖公司”)原董事长兼总经理汪新春看来,这是毫无疑问的。挪用开公司、借用公家资质搞经营、低买高卖侵吞国有资产……在担任国有控股公司一把手的几年里,他将一己“寄生”在公权之下,利用职务之便搞利益输送,“损公家肥自家”,把以权谋私演绎到了极致。

  近日,由上蔡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汪新春挪用、贪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公开开庭审理。上蔡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尚淑丽与该院职务犯罪检察组两名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

  经审理,法院当庭以被告人汪新春犯挪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万元。同时,对汪新春退缴的挪用所产生的利息、贪污违法所得、非法经营同类营业违法所得依法予以。

  洙湖公司是一家国有控股企业,主要从事粮食购销储存、粮油贸易等经营活动。汪新春于2005年起开始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按说,以汪新春的身份地位,工资收入是相当不错的,但他膨胀,不“挣死工资”。于是,在2009年4月,他下决心在外面独自成立两家公司,利用手中的和资源,给自家捞些实实在在的好处。

  办企业需要大量资金,但这难不倒汪新春。他早就打好了如意算盘——找一个“金主”给自己埋单。而被汪新春盯上的“金主”正是洙湖公司的大股东——上蔡县永丰粮油公司(成立于2008年12月22日,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永丰公司”)。因为工作关系,汪新春与永丰公司财务经理刘某(另案处理)关系甚密。经过一番磋商,刘某答应了汪新春的请求,同意从永丰公司的账户上挪出800万元,给汪新春用于公司注册验资。

  就这样,2009年4月22日,汪新春拿着永丰公司的800万元,以其家人的名义注册成立了上蔡县三星粮油公司和上蔡县鑫春粮油公司,从事粮食购销储存和粮油贸易。两家公司成立后不久,汪新春将800万元先后归还给了永丰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汪新春的亲属将挪用所产生的利息2.4万余元退缴至法院。

  公诉人说法:挪用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汪新春虽然没有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直接挪用,但他利用了永丰公司财务经理刘某的职务之便,从永丰公司挪用800万元供自己开办公司从事营利活动,系挪用犯意提起者及使用者,其行为应被认定为挪用罪。

  靠挪用成立两家粮油公司后,汪新春以权谋私的目的非常明确,就是要从洙湖公司的经营活动中分一杯羹。

  2010年和2016年,洙湖公司张寨库点收储托市粮。在鑫春粮油公司不具备收购托市粮资格的情况下,汪新春仍打着洙湖公司的旗号,为自家的鑫春粮油公司申报了收购托市粮业务,与洙湖公司共同收储2010年度和2016年度托市粮,鑫春粮油公司因此获取非法利益共计120万元。其中,洙湖公司先后拨付鑫春粮油公司托市粮收购、保管、出仓费用65.2万元,截至案发时尚有54.8万元未领取。

  公诉人说法: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汪新春利用自己担任洙湖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职务上的便利,用自己经营的不具备收购托市粮资格的鑫春粮油公司与洙湖公司合作收购托市粮,非法获取国家利益120万元,其行为应被认定为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2013年9月,汪新春在担任洙湖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期间,将洙湖公司的21号、22号粮仓私自登记在了鑫春粮油公司名下。2014年9月,洙湖公司经汪新春提议召开班子会议,决定将21号、22号粮仓以原建仓价48万余元的价格彻底转让给鑫春粮油公司。而这48万余元汪新春也一分没掏,而是用之前以女儿名义放在洙湖公司的集资款38.4万元进行折抵,至于其余的近10万元建仓款,直至案发时也未支付给洙湖公司。

  这还不够。吞下21号、22号粮仓后,汪新春又打起了永丰公司的主意。待时机成熟时,他以115万余元的价格,将这两座粮仓全部转让给了永丰公司。扣除已支付洙湖公司的38.4万元,汪新春倒手净赚77万余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其亲属将这77万余元赃款退缴至法院。

  公诉人说法:被告人汪新春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将所管理的洙湖公司21号、22号粮仓低价转给自家公司,再以高价转让给永丰公司,从中赚取差价,共侵吞国有资产77万余元。汪新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国有资产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2018年3月8日,汪新春被上蔡县监察委留置。5月23日,汪新春被上蔡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慎之又慎”,采访中,该案公诉人付四全几次提到这四个字。据付四全介绍,因该案是当地监察委成立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第一起案件,且涉案较多,涉案金额巨大,其中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系该院办理的首例此类犯罪,所以比起办理其他类型的案件,他们更加认真谨慎。案卷材料和看了又看,出庭方案改了又改,对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反复论证。

  庭审中,被告人汪新春对其挪用、贪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的事实予以认可。但在检察机关其贪污犯罪时,其人却认为,汪新春的行为应构成徇私舞弊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罪,而非贪污罪。

  对此,公诉人指出,被告人汪新春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将所管理的洙湖公司21号、22号粮仓低价卖给自己,再以高价转让给永丰公司,从中赚取差价,侵吞国有资产77万余元。汪新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国有资产非法占为己有,属个人侵吞国有资产行为,并非将国有资产低价给他人,其行为构成贪污罪。

  人,继而又辩称上蔡县百乐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估价报告选用的评估方法不科学,该估价报告不能作为认定汪新春犯贪污罪数额的。汪新春犯贪污罪的数额应为15万余元,其中近10万元属犯罪未遂。

  针对人的这一论断,公诉人强调,上蔡县百乐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系有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具有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评估人具有的鉴定资格。该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确定涉案房地产市场价值为115万余元,评估程序、估价结果客观真实。检察机关汪新春的贪污数额为77万余元,系扣除其之前已支付的38.4万元后的金额,并未将其所拖欠的近10万元建仓款纳入贪污数额中,因此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

  庭审中,人还辩称,鑫春粮油公司两次参与收储托市粮,既未利用汪新春本人职务上的便利,也不属于损害国有公司利益的不正当经营,汪新春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公诉人对此提出,汪新春身为国有控股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自己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谋取非法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了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制度,符合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构成要件。同时,汪新春非法经营同类营业获取非法利益120万元,其中54.8万元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实际占为己有,属犯罪未遂,应以既遂部分65.2万元对应的刑确定基准刑,未遂部分可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公诉人同时指出,汪新春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其挪用的已及时归还,并积极协助退缴挪用所产生的利息、贪污违法所得、非法经营同类营业违法所得,可对其从轻处罚。

  庭审中,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经过质证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等。法院经审理认为,以上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清楚,收集程序,所证内容客观、真实,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因而全部予以确认。尤其是贪污犯罪,法院还特别指出,检察机关在汪新春贪污数额77万余元时,并未其所欠建仓款近10万元,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检察机关犯罪精细准确。

  面对公诉人的和当庭开展的教育,被告人汪新春痛哭,不但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了,还当庭表示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

  为更好地发挥此案的警示教育作用,此次庭审全程同步网络直播。上蔡县纪委监委组织该县各部门主要领导和粮食系统各单位一把手参加了旁听,上蔡县县直各单位干部职工通过网络直播观看了庭审。

  庭审结束后,上蔡县监委在庭审现场对粮食系统各单位一把手开展了以案促改动员。该县杨集镇团张中山在观看了网络同步直播后,对这一形式给予充分肯定。

  今年56岁的被告人汪新春,22岁就了领导岗位,作为一名长期工作在经济领域的干部,为县域经济的发展曾经作出过贡献。但他没有做到“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最终栽在了经济问题上。从汪新春一步步犯罪道的历程中,我们至少得到以下几点警示:

  一旦忽视对理论和法律知识的学习,极易导致膨胀,缺失。据办案人员了解,汪新春有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妻子在银行系统上班,女儿也有很好的职业,家里不但不缺钱,而且还相当富裕,他之所以走到今天这一步,正如他在中说的那样,在任职期间,一直“只重视经营管理,忽视了对理论和法律知识的学习”。一个没有坚想、没有心理的人,是很难把握住自己的。汪新春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做了的俘虏,淹没在的中。由此可见,干部唯有树立坚定的理想,坚守底线,清正廉洁,方得始终。

  一旦目无法纪,心存侥幸,极易导致,最终被推上被告人席。领导干部的来自于人民。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自觉遵守法纪,依法履职,这是每个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职业操守。但在被告人汪新春心中,自己是一把手,有着绝对的,自己就是制度,想怎么做就怎么做,自己注册公司缺钱,就把国有公司的钱拿来用,“想着用十几天就归还了,不会有啥事”;相中了公司的粮仓,想个办法变成自己的就行;托市粮有利可图,就将公家的粥羹分一杯给自家公司,什么法律,什么党纪,完全不在其思维意识里。也许他曾有过,但他始终目无法纪,心存侥幸。

  一旦监督缺失,姑息,极易导致不放手、不收手,最终身陷犯罪泥潭。在挪用之时,在将公家粮仓转给自家公司之时,难道汪新春身边就无人发现异常、提出质疑吗?发案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难道就没有对下级的进行监督的义务吗?如果当初有人能提出质疑,站出来反对,如果上级主管部门能充分行使好监管职责,也许就不会出现今天的结局。可见,失去监督的必然导致。有关部门应以此为戒,强化监督,强化组织监督,强化制度监督,尤其是涉及人事、经济等关键环节,更应加强规范和管理。(河南省上蔡县检察院检察长 闫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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