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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827:三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作者:habao 来源: 日期:2020-5-13 5:21:32 人气: 标签:股票的基本知识

  重庆三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大渡口区建桥工业园建桥大道 3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市朝阳区安立 66 号 4 号楼) 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释义 在本招股意向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和术语具有如下涵义: 一、普通名词释义 发行人、本公司、公 指 重庆三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司、三峰 三峰有限 指 重庆三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前身 德润 指 重庆德润有限公司,系公司现股东 水务资产 指 水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系公司现股东 中信 指 中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系公司现股东 重庆地产 指 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系公司现股东 中国信达 指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系公司现股东 西证投资 指 西证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系公司现股东 涪陵国投 指 涪陵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系公司现股东 杭州汉石 指 杭州汉石投资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系公司现股东 重钢集团 指 重庆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系三峰有限原股东 卡万塔能源 指 卡万塔能源(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系三峰有限原股东 与卡万塔 能源相关的系 列公 司,包括:卡 万塔 能源 、Covanta 卡万塔能源及其系 指 Hold ing Corporation、Covanta Waste to Energy Asia Ltd. 、Cov anta 列关联方 Energy Chin a(De lta) Ltd.、Covanta Energy China(Gamma) Ltd., 系三峰有限原股东 重庆地产集团 指 地产集团,系三峰有限原股东 三峰卡万塔 指 重庆三峰卡万塔产业有限公司 三峰科技 指 重庆三峰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同兴 指 重庆同兴垃圾处理有限公司 重庆丰盛 指 重庆丰盛三峰环保发电有限公司 重庆百果园 指 重庆三峰百果园环保发电有限公司 重庆御临 指 重庆三峰御临环保发电有限公司 泰兴三峰 指 泰兴市三峰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成都 指 成都三峰环保发电有限公司(曾用名为成都环保发电有限公 司) 昆明三峰 指 昆明三峰再生能源发电有限公司(曾用名为昆明重钢再生能源发 电有限公司) 万州三峰 指 万州区三峰环保发电有限公司 大理三峰 指 大理三峰再生能源发电有限公司 西昌三峰 指 西昌三峰环保发电有限公司 东营三峰 指 东营黄河三角洲三峰生态能源有限公司 汕尾三峰 指 汕尾三峰环保发电有限公司 六安三峰 指 六安三峰环保发电有限公司 南宁三峰 指 南宁市三峰能源有限公司 涪陵三峰 指 涪陵区三峰环保发电有限公司 梅州三峰 指 梅州市三峰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三峰 指 市三峰环保发电有限公司 库尔勒三峰 指 库尔勒三峰广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綦江三峰 指 綦江区三峰环保发电有限公司 黔江三峰 指 重庆黔江三峰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阿克苏三峰 指 阿克苏三峰广翰环保发电有限公司 赤峰三峰 指 赤峰市三峰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永川三峰 指 永川区三峰环保发电有限公司 靖江三峰 指 靖江三峰再生资源供热有限公司 浦江三峰 指 浦江三峰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秀山三峰 指 秀山县三峰新能源有限公司 营山三峰 指 营山三峰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诸暨三峰 指 诸暨三峰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武隆三峰 指 武隆区三峰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 会东三峰 指 会东三峰环保能源发电有限公司 陆河三峰 指 陆河三峰环保有限公司 绍兴能源 指 绍兴市再生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白银三峰 指 白银三峰环保发电有限公司(曾用名为:白银三峰财信环保发电 有限公司) 恒瑞供热 指 泰兴市恒瑞供热管理有限公司 京城环保 指 泰州京城环保产业有限公司 东兴环保 指 郑州东兴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重庆钢铁 指 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水投 指 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排水 指 排水有限公司 重庆国咨 指 重庆国际投资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宝典 指 广东宝典投资有限公司 江苏泰能 指 江苏泰能集团公司 上海承锐 指 上海承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中鼎亚 指 中鼎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启元建设 指 赤峰市启元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银通电子 指 靖江银通电子有限公司 绍兴 指 绍兴市产业有限公司 诸暨城投 指 诸暨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财信 指 重庆财信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四钢 指 重庆四钢钢业有限责任公司 朝阳气体 指 重庆朝阳气体有限公司 重钢建设 指 重庆钢铁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钢工业 指 重庆钢铁集团三峰工业有限公司 重钢研究所 指 重庆钢铁研究所有限公司 重钢设计院 指 重庆钢铁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 重钢电子 指 重庆钢铁集团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三环监理 指 重庆三环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重钢运输 指 重庆钢铁集团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指 宁波能源有限公司 朵力物业 指 重庆朵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重钢产业 指 重庆钢铁集团产业有限公司 重钢矿业 指 重庆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大宝坡石灰石矿 伟明环保 指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绿色动力 指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天楹 指 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国际 指 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 锦江 指 中国锦江控股有限公司 康恒 指 上海康恒股份有限公司 马丁公司 指 马丁与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泰兴项目(一期) 指 泰兴市垃圾焚烧发电/供热一期项目 泰兴项目(二期) 指 泰兴市垃圾焚烧发电/供热二期项目 同兴项目 指 重庆同兴垃圾处理厂项目 丰盛项目 指 第二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百果园项目 指 第三(百果园)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 洛碛项目 指 第四(洛碛)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即洛碛垃圾焚 烧发电厂项目 万州项目 指 万州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 涪陵项目 指 涪陵-长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项目 指 成都市环保发电厂项目 西昌项目 指 西昌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 BOT 项目 昆明项目 指 昆明空港经济区垃圾焚烧厂 BOT 项目 大理项目(一期) 指 大理市生活垃圾处理 BOT 一期项目 大理项目(二期) 指 大理市生活垃圾处理 BOT 二期项目 东营项目(一期) 指 东营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一期项目 东营项目(二期) 指 东营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二期项目 汕尾项目(一期) 指 汕尾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中心首期工程项目 汕尾项目(二期) 指 汕尾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中心焚烧发电厂二期工程项目 汕尾垃圾收运项目 指 汕尾市城区生活垃圾压缩二次转运项目 六安项目(一期) 指 六安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一期项目 六安项目(二期) 指 六安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二期项目 南宁项目 指 南宁市平里静脉产业园-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 BOT 项目 梅州项目 指 梅州市环保能源(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项目 指 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库尔勒项目 指 库尔勒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项目 綦江项目 指 綦江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黔江项目 指 黔江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黔江工业固废项目 指 黔江区一般工业固废处理项目 黔江垃圾收运项目 指 黔江区生活垃圾收运系统扩建项目 阿克苏项目 指 阿克苏地区静脉产业园(西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 PPP 项目 赤峰项目(一期) 指 赤峰市生活垃圾焚烧热电联产项目一期 赤峰项目(二期) 指 赤峰市生活垃圾焚烧热电联产项目二期 永川项目 指 永川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 PPP 项目 浦江项目 指 浦江县小黄坛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秀山项目 指 秀山县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营山项目 指 营(山)蓬(安)仪(陇)三县城镇废弃物集中处置项目 白银项目 指 白银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绍兴项目 指 绍兴市循环生态产业园区垃圾焚烧项目 滑县项目 指 滑县农村生活垃圾清运与静脉产业园垃圾焚烧发电一体化项目 项目 指 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 PPP 项目 长生桥项目 指 长生桥渗滤液处理工程项目 《公司章程》 指 《重庆三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草案)》 指 《重庆三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A 股上市后 适用)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国证券法》 国务院 指 中华人民国国务院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发改委 指 中华人民国国家发展和委员会 生态部 指 中华人民国生态部,2018 年 3 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方案设立 财政部 指 中华人民国财政部 国资委 指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股东大会 指 发行人股东大会 董事会 指 发行人董事会 监事会 指 发行人监事会 中信建投、保荐人、 指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发行人律师 指 德恒律师事务所 审计机构、天健会计 指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师事务所 报告期 指 2017 年度、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 报告期各期末 指 2017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和 2019 年 12 月 31 日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二、专业术语释义 Bu ild-Operate-Trans fer,即建设-经营-移交, 业主通过特许 经营 权协议授权签约企业进行基建设施的融资、设计、建造、运营以 BOT 指 及工作。签约企业在特许经营期内可向用户、服务对象收取 费用来抵消其投资、运营及成本并取得合理的回报。在特许 经营权期满后,相关设施将交回业主 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即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 EPC 指 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 或若干阶段的承包 Bu ilding-Owning-Operation, 即建设-拥有-经营 ,承包商根 据政 BOO 指 府赋予的特许权,建设并经营某项产业项目,但是并不将此项产 业项目移交给公共部门 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即公私合作模式,是公共基础设施中 PPP 指 的一种项目融资模式。在该模式下,鼓励私营企业、民营资本、 社会资本与进行合作,参与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 生活垃圾 指 人们在日常 生活中或者为 日常生活提供服 务的活动中产生 的固 体废物,以及法律、行规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垃圾焚烧 指 垃圾中可燃物在焚烧炉中与氧气进行化学反应,通过焚烧可以使 可燃性固体废物氧化分解,达到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目的 垃圾焚烧发电 指 对燃烧热值较高的垃圾进行高温焚烧,在高温焚烧中产生的热能 为高温蒸汽,推动汽轮机并带动发电机发电 一种将废气、废液、固体废弃物体燃料、医疗垃圾、生活废品、 焚烧炉 指 动物尸体等进行高温焚烧,达到量化数减少或缩小的一种环保设 备,有炉排炉或流化床等多种类型 炉排炉 指 采用层状燃烧方式的生活垃圾焚烧炉 余热锅炉 指 对焚烧过程的能量进行有效转换的热力设备 二噁英 指 多氯代二苯并-对-二噁英(PCDDs)、多氯代二苯并呋喃(PCDFs) 等化学物质的总称 飞灰 指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包括烟气净化系统捕捉物、烟囱底部沉降的 底灰 炉渣 指 在垃圾焚烧过程中产生的炉渣、漏渣、锅炉灰等残渣的总称 垃圾渗滤液 指 从垃圾中渗出的高浓度有机废水 72+24 指 新安装完成的发电机组试运行过程中要连续运行试验 72 小时, 还需要完成满负荷运行试验 24 小时 居民或当地单位因担心项目(如垃圾场、核电厂等邻避设施)建 邻避效应 指 设在住所周边,对身体健康、质量和资产价值等带来诸多负 面影响,从而激发嫌恶情绪并采取的、有时高度情绪化的集 体反对甚至行为 千瓦时(kW·h)、兆 指 电的能量单位,电力行业常用的能源标准单位。1 兆瓦时=1,000 瓦时(MW·h) 千瓦时 兆瓦(MW) 指 功率单位,常用来指发电机组在额定情况下单位时间内的电量。 1 兆瓦=1,000 千瓦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单项数据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目 录 声明......1 释义......2 目 录......7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9 一、股东关于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和减持意向的承诺......9 二、关于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9 三、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13 四、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14 五、关于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20 六、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服务机构关于上 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22 七、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24 八、相关责任主体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27 九、利润分配安排...... 29 十、特别风险提示...... 32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39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39 二、发行费用概算...... 39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40 一、发行人概况......40 二、发行人改制重组情况......40 三、发行人有关股本的情况......41 四、公司主营业务具体情况......44 五、发行人业务及生产经营有关的资产权属情况......48 六、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情况......49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74 八、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简要情况......88 九、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89 第四节 募集资金运用......114 第五节 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115 一、风险因素......115 二、其他重要事项......125 三、重大诉讼、仲裁及纠纷事项......136 四、控股股东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重大诉讼和仲裁 ......139 第六节 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安排......140 一、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140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重要日期......140 第七节 备查文件......141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东关于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发行人直接控股股东德润和间接控股股东水务资产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股东中信、重庆地产、中国信达、涪陵国投、西证投资和杭州汉石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直接控股股东德润和间接控股股东水务资产承诺:如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6 个月内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本承诺函第一条所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时的发行价;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减持公司股票的,承诺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支付给公司,则公司有权处置应付现金分红中与应支付给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用于抵偿应向公司支付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在上述承诺期间,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亦作相应调整。 二、关于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 (一)发行人 A 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 为了广大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稳定发行人 A 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 发行人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发行人股价的措施,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制定了《重庆三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具体要点如下: 1、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 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收 盘价均低于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以下简称为“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及相关主体将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公司回购公司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董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公司董事会将在公司股票价格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制订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后的一百二十个交易日内,如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则公司、控股股东、董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继续按照上述承诺履行相关义务。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内,若稳定股价方案终止的条件未能实现,则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稳定股价方案即刻自动重新生效,公司、控股股东、董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继续履行稳定股价措施;或者公司董事会即刻提出并实施新的稳定股价方案,直至稳定股价方案终止的条件实现。 2、稳定股价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尽快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并及时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股份回购预案需经公 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报相关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以后实施(如需)。公司用于股份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公司控股股东重庆德润有限公司和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水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将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在二级市场买入的方式增持公司社会股份,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规的。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公司董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在二级市场买入的方式增持公司社会股份,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高于其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收入的 30%,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规的。 对于公司未来新聘的董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在其作出承诺履行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后,方可聘任。 (4)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 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①公司股票连续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②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③公司及相关主体用于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达到稳定股价预案的上限。 3、未履行稳定股价方案的约束措施 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股价方案涉及公司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如公司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未能履行稳定股价的承诺,则公司有权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届满后对控股股东的现金分红予以,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股价方案涉及公司董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如董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稳定股价的承诺,则公司有权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届满后对其从公司领取的收入予以,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二)发行人关于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依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的意见》等相关的要求,就发行人 A 股股票上市后稳定股价的措施作出如下承诺: “本公司将努力保持公司股价的稳定,如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连续 20 个交易 日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公司将根据公司审议通过的《重庆三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履行回购股份及其他义务。 如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将按照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事项出具有关承诺并提出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中约定的措施予以约束。” (三)控股股东关于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直接控股股东德润及间接控股股东水务资产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的意见》等相关的要求,就发行人 A 股股票上市后稳定股价的措施做出如下承诺: “如三峰上市后三年内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本公司 将根据三峰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中的相关,履行增持股份及其他义务。 如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将按照三峰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事项出具有关承诺并提出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中约定的措施予以约束。” (四)非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稳定股价措施的承诺 公司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雷钦平、张子春、王小军、STEPHEN CLARK、 白银峰、钟兴荣、唐国华、司景忠、顾伟文、郭剑、阳正文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的意见》等相关的要求,就发行人 A 股股票上市后稳定股价的措施做出如下承诺: “如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本人将根据 公司审议通过的《重庆三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履行增持股份及其他义务。 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将按照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事项出具有关承诺并提出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中约定的措施予以约束。” 三、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发行人直接控股股东德润和间接控股股东水务资产就避免同业竞争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德润/水务资产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三峰的业务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同业竞争的情形。 2、为避免未来德润/水务资产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三峰产生同业竞争,德润/水务资产承诺在作为三峰控股股东期间,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从事直接或间接对三峰的经营构成同业竞争 的业务或活动;德润/水务资产亦将促使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从事直接或间接对三峰的生产经营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为了更有效地避免未来德润/水务资产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三峰之间产生同业竞争,德润/水务资产还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等公司治理机构和的决策程序,合理影响德润/水务资产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三峰相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以避免形成同业竞争。 (2)如德润/水务资产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与三峰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机会,而该业务机会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德润/水务资产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三峰产生同业竞争,德润/水务资产应于发现该业务机会后立即通知三峰,并尽最大努力促使该业务机会按不劣于提供给德润/水务资产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条件优先提供予三峰。 (3)如德润/水务资产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出现了与三峰相竞争的业务,德润/水务资产将通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等公司治理机构和的决策程序,合理影响德润/水务资产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相竞争的业务依市场公平交易条件优先转让予三峰或作为出资投入三峰。 四、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发行人直接控股股东德润及间接控股股东水务资产就持股及减持意向作出如下承诺: 1、股份锁定事项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德润/水务资产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德润/水务资产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德润/水务资产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德润/水务资产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包括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在股份限售方面的。 (2)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6 个月内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德润/水务资产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本承诺函第一条所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3)德润/水务资产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 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时的发行价。 (4)如德润/水务资产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减持公司股票的,德润/水务资产承诺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德润/水务资产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支付给公司,则公司有权处置应付德润/水务资产现金分红中与德润/水务资产应支付给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用于抵偿德润/水务资产应向公司支付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 在上述承诺期间,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亦作相应调整。 2、持股意向事项 (1)德润/水务资产将按照德润/水务资产出具的股份锁定承诺长期持有三峰股份,保持所持股份稳定。 (2)德润/水务资产将按照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并按关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下列情况下,德润/水务资产将不会减持三峰股份: ①三峰或者德润/水务资产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②德润/水务资产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未满三个月的。 ③法律、行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其他情形。 (4)在三峰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德润 /水务资产将严格遵守德润/水务资产所作出的关于所持三峰股份锁定期的承诺。承诺锁定期届满后,在遵守相关法律、行规、部门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规则且不德润/水务资产已作出的承诺的情况下,德润/水务资产将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三峰股份。 (5)在三峰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如德润环 境/水务资产确定减持所持三峰股份的,将通过证券交易所大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或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 (6)如德润/水务资产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并公告。减持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德润/ 水务资产应当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在减持时间期间内,三峰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德润/水务资产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德润/水务资产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予公告。 德润/水务资产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三峰股份总数的 1%。德润/水务资产与德润/水务资产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 (7)德润/水务资产采取大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 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得超过三峰股份总数的 2%。德润/水务资产与德润/水务资产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 (8)德润/水务资产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 5%,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交易的执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的除外)。如德润/水务资产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德润/水务资产持有三峰股份小于 5%的,德润/水务资产在减持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第六条的承诺。如德润/水务资产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德润/水务资产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德润/水务资产在减持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第六条第四款的承诺。 (9)德润/水务资产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三峰股份的,应当遵循上述承诺。 (10)德润/水务资产减持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三峰股份,不受上述承诺约束。 (二)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中信、重庆地产就持股及减持意向作出 如下承诺: 1、股份锁定事项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中信/重庆地产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中信/重庆地产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持股意向事项 (1)中信/重庆地产将按照中信/重庆地产出具的股份锁定承诺持有三峰股份,保持所持股份稳定。 (2)中信/重庆地产将按照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并按关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下列情况下,中信/重庆地产将不会减持三峰股份: ①三峰或者中信/重庆地产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②中信/重庆地产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未满三个月的; ③法律、行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其他情形。 (4)在三峰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中信 /重庆地产将严格遵守中信/重庆地产所作出的关于所持三峰股份锁定期的承诺。承诺锁定期届满后,在遵守相关法律、行规、部门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规则且不中信/重庆地产已作出的承诺的情况下,中信/重庆地产将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三峰股份。 (5)在三峰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如中信环 境/重庆地产确定减持所持三峰股份的,将通过证券交易所大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或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 (6)如中信/重庆地产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 交易所予以备案并公告。减持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中信/ 重庆地产应当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在减持时间期间内,三峰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中信/重庆地产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中信/重庆地产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中信/重庆地产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中信/重庆地产股份总数的 1%。中信/重庆地产与中信/重庆地产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 (7)中信/重庆地产采取大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 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得超过三峰股份总数的 2%。中信/重庆地产与中信/重庆地产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 (8)中信/重庆地产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 5%,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交易的执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的除外)。如中信/重庆地产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中信/重庆地产持有三峰股份小于 5%的,中信/重庆地产在减持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第六条的承诺。如中信/重庆地产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中信/重庆地产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中信/重庆地产在减持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第六条第四款的承诺。 (9)中信/重庆地产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三峰股份的,应当遵循上述承诺。 (10)中信/重庆地产减持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三峰股份,不受上 述承诺约束。 五、关于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关于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发行人直接控股股东德润及间接控股股东水务资产就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已进行了完整、详尽地披露。除三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等三峰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文件中已经披露的关联交易外,本公司以及本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除三峰及其控股子公司外的其他公司及其他关联方与三峰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公司作为三峰控股股东期间,本公司及本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除三峰及其控股子公司外的其他公司及其他关联方将尽量避免与三峰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均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三峰及三峰其他股东利益。 3、本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及三峰制定的,依法行使股东、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股东地位谋取不当的利益,不损害三峰及三峰其他股东的权益。 4、如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并给三峰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关于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中信、重庆地产就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 作出如下承诺: 中信/重庆地产作为公司的持股 5%以上的股东期间,将不以任何理由和 方式非法占用公司的资金及其他任何资产,并尽可能避免中信/重庆地产与发行人之间进行关联交易。 对于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中信/重庆地产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重庆三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的,并遵照一般市场交易规则,依法与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决不以委托管理、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占用公司的资金或其他资产,不利用股东的地位谋取不当的利益,不进行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关联交易。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雷钦平、张子春、王小军、STEPHEN CLARK、 白银峰、徐海云、田冠军、林、孙昌军、张强、邹晖、叶郁文、方艳、陈唐思、钟兴荣、唐国华、司景忠、顾伟文、郭剑、阳正文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的意见》等相关的要求,就规范关联交易做出如下承诺: “本人作为三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不以任何理由和方式非法占用公司的资金及其他任何资产,并尽可能避免本人与发行人之间进行关联交易。 对于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重庆三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的,并遵照一般市场交易规则,依法与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决不以委托管理、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占用公司的资金或其他资产,不利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地位谋取不当的利益,不进行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关联交易。” 六、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服务机构关于上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的意见》等相关,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服务机构就本次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及相关申请文件披露的信息承诺如下: (一)发行人的承诺 “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相关申请文件中存在虚假 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严格遵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按照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或者裁定,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的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律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 (1)若届时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尚未上市,自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发行人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发行人将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若届时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已上市交易,自证券监督管理部 门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发行人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发行人将按照发行价格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价格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控股股东的承诺 发行人直接控股股东德润及间接控股股东水务资产承诺如下: “1、如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三峰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上市相关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三峰是否符律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敦促三峰环 境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如三峰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利润分配、送配股份、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 2、如三峰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相关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遵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按照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或者裁定,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雷钦平、张子春、王小军、STEPHEN CLARK、 白银峰、徐海云、田冠军、林、孙昌军、张强、邹晖、叶郁文、方艳、陈唐思、钟兴荣、唐国华、司景忠、顾伟文、郭剑、阳正文承诺如下: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认真阅读了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文件,确保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四)证券服务机构的承诺 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承诺: “一、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承诺:“本所为发行人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出具的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但本所能够证明自己没有的除外。作为中国境内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和执业律师,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与发行人的关系受《中华人民国律》的及本所与发行人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相关约定所约束。本承诺函 所述本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审查、认定、关系及相关程序等均适用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有效的《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相关司释的有关。如果投资者依据本承诺起诉本所,赔偿责任及赔偿金额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确定。” 审计机构承诺:“如因本所为重庆三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的除外。” 七、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投资者即期回报的影响,本公司拟通过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保障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加大现有业务拓展力度、加强管理挖潜、强化投资回报机制等措施,提升资产质量,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以填补股东回报。 1、加强技术研发创新,提升核心竞争力 公司将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通过完善技术研发创新组织体系、加大研发创新技术投入、引进先进研发技术及人才,充分依托国家生态部批准建设的“国家垃圾焚烧处理与资源化工程技术中心”和国家发改委批准建设的“生活垃圾焚烧技术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加大技术研发创新力度,提升和改进垃圾焚烧发电效率,进一步提升公司核心竞争能力。公司将加快大数据云计算信息管控中心建设,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提升运营电厂管理效率、降低运行故障率,以降低运营电厂运行成本,提升公司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同时,公司将进一步加快“近零排放”相关技术运用、飞灰处置技术研究与运用、智能制造建设,增强核心竞争力。 2、加大市场拓展力度,提升盈利能力 公司将进一步优化、完善市场拓展战略,加大市场拓展力度,提升市场盈利能力。公司将抓住国家生态文明建设机遇,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充分发挥公司品牌和技术优势,实施“项目投资+并购投资”的双轮驱动投资战略,在对新 市场项目开拓力度的同时,加大对市场原有项目的兼并收购力度,积极拓展投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扩大公司产能规模。此外,公司将扩大垃圾焚烧发电 EPC和核心设备销售的国内外市场开拓力度,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在现有业务构成上,公司将视发展需要对公司产业链进行合理延伸,培育和发展渗滤液处理、飞灰处置业务,通过产业链的完善与布局优化,实现各业务的协同发展,提升整体盈利能力。 3、全面提升管理水平,提高经营效益 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充分行使股东,董事会按照公司行使职权,做出科学决策,董事履行职责,为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提供科学有效的治理结构和制度保障。在具体经营上,公司将从以下方面采取措施努力提高运营效率及效益:一是进一步提高已投产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运营效率和效益,实施效能挖潜、节能降耗、降本增效措施,降低生产成本和管理成本;二是公司将进一步加强财务管控,加强资金统筹管理和财务预算管理,强化各项成本费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公司将通过以上措施,全面提升公司的运营效率,降低成本,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经营业绩。 4、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的发展战略,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公司将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和需要,积极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按期投产运营并实现预期效益,扩大项目收入及股东回报。同时,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将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保障募集资金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 5、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 公司将继续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工作的意见》、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监管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有关要求,严格执行《公 司章程》明确的现金分红及利润分配政策,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投资者意愿,广泛听取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董事的意见和,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增加分配政策执行的透明度,强化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给予投资者合理回报。公司通过制定《重庆三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明确了分红的原则、形式、条件、比例、决策程序和机制等,本次发行结束后,公司将在严格执行现行分红政策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公司未来收入水平、盈利能力等因素,进一步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公司承诺将或尽最大的努力促使上述措施的有效实施,努力降低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股东的权益。公司在《公司章程》中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条款,并制定了《上市后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未来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给予股东更好的回报。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雷钦平、张子春、王小军、STEPHEN CLARK、白 银峰、徐海云、田冠军、林、孙昌军、钟兴荣、唐国华、司景忠、顾伟文、郭剑、阳正文为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如下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未来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八、相关责任主体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强化约束措施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的意见》,发行人就本次发行做出一系列公开承诺,为督促承诺责任主体严格履行公开承诺事项,发行人做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3)本公司将对出现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等措施(如该等人员在本公司领取薪酬)。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投资者的权益。” (二)控股股东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强化约束措施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的意见》,公司直接控股股东德润及间接控股股东水务资产就本次发行做出一系列公开承诺,为督 促承诺责任主体严格履行公开承诺事项,德润和水务资产做出以下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次发行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进行赔偿。 (3)本公司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有权暂扣本公司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公司将不转让所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公司将违规收益足额交付发行人并全部履行承诺为止。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原因。 (2)向发行人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投资者的权益。”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的意见》,为督促承诺责任主体严格履行公开承诺事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雷钦平、张子春、王小军、STEPHEN CLARK、白银峰、徐海云、田冠军、林、孙昌军、张强、邹晖、叶郁文、方艳、陈唐思、钟兴荣、唐国华、司景忠、顾伟文、郭剑、阳正文做出如下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 (2)本人若未能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停止自公司领取薪酬,同时以本人当年以及以后年度自公司领取的税后工资作为上述承诺的履约,且在履行承诺前,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投资者的权益。” 九、利润分配安排 (一)本次发行完成前的滚存利润的分配 根据公司 2018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于本次股票公开发行前的 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各自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二)本次发行完成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 2018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 (草案)》,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公司将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2、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主要采取包括现金、股票以及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分配股利时,优先采用现金分配的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配股利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进行利润分配。现金分配股利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3、利润分配的条件及比例 原则上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若公司当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 (1)公司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2)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并且累计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的净资产的 10%。 公司原则上每会计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如必要时,也可以根据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或发放股票股利。 4、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前述重大资金支出是指:(1)公司预计在未来十二个月内需已发行的长期债券(含中期票据)本息;(2)公司在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实施重大投资、收购资产等重大资金支出累计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10%。 公司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比例的前提下,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董事应当对董事会提出的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发表意见。 5、利润分配决策机制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审议具体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报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后,可制定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年度或中期)应当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政策、股利分配方案时应充分听取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实地接待、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董事应当对具体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意见。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上述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董事的明确意见。 6、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条件和决策程序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董事会提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应详细论证并说由,由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十、特别风险提示 (一)产业政策风险 垃圾发电行业是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行业,国家对垃圾发电实行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为引导垃圾焚烧发电产业健康发展,促进资源节约和, 国家发改委于 2012 年 3 月 28 日发布《国家发展委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 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801 号),进一步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该通知,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按入厂垃圾处理量折算成上网电量,折算比例为每吨生活垃圾 280 千瓦时,未超过上述电量的部分执行全国统一垃圾发电标杆电价每千瓦时 0.65 元(含税);超过上述电量的部分执行当地同类燃煤发电机组 上网电价,2006 年 1 月 1 日后核准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均按该执行。财政 部、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于 2020 年 1 月 20 日发布《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 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财建[2020]4 号)、《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0]5 号)等文件,未来主管部门将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合理确定每年新增补贴项目规模,并由电网企业根据财政部等部门确定的原则,依照项目类型、并网时间、技术水平等条件,确定具体补助项目清单,公司在建项目可能面临不能进入补贴清单或补贴水平退坡的风险。虽然公司针对新增项目,积极通过技术方案优化及加强运行管理提高发电效率、降低投资成本及运营成本,力求将电价政策调整因素纳入垃圾处置费调价机制等措施应对未来政策变化的不确定性风险,但未来如果削减对垃圾焚烧发电行业的支持力度,将可能对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二)市场竞争风险 公司是最早进入中国垃圾焚烧发电行业的企业之一,经过多年发展,已建立起较强的竞争优势。但随着近年来垃圾焚烧发电行业的快速发展,行业市场竞争日趋激烈。部分进入垃圾焚烧发电行业较早、发展规模较大、具有较强融资能力、研发能力的公司凭借较强的竞争优势,在行业内占据了较高的市场份额。垃圾焚烧发电行业广阔的市场空间可能吸引更多资本驱动型的企业进入本行业,未来市场竞争将进一步加剧。随着行业竞争的加剧,公司未来获取新项目的难度将增加, 新获取项目的收益率也存在下降风险。 (三)社会对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接受度有限的风险 垃圾焚烧发电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重要方式,对实现垃圾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改善城乡卫生状况,解决“垃圾上山下乡”等突出问题具有重要作用。但由于部分社会对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存在,认为其可能对周边造成二次污染并影响身体健康,导致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存在较为明显的“邻避效应”。尽管公司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在获批建设前履行了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价、影响评价程序,仍然面临因周边反对而受阻或停滞甚至重新选址等风险。 (四)环保风险 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会产生废水、废气及固体废弃物,需遵守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为确保公司垃圾焚烧发电生产过程符合环保要求,公司积极履行环保职责,投入大量人力、财力、物力完善环保设施,建立了由烟气处理系统、垃圾渗滤液处理系统等多个环保设施系统构成的环保执行体系,并制定了严格的环保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但随着国家对的日益重视和环保意识的不断提高,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对环保的要求将更为严格,如果发行人未能严格满足环保法规要求乃至发生污染事件,则发行人将面临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同时,随着有关环保标准的不断提高,公司的环保投入将随之增加,可能对公司的盈利能力造成一定影响。 (五)安全生产风险 发行人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制定了较为完备的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但发行人生产经营、项目建设过程对操作人员的技术要求较高,如果员工在日常生产中出现操作不当、设备使用失误等意外事故,发行人将面临安全生产事故、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等风险。 (六)工程质量风险 公司从事的垃圾焚烧处理项目 EPC 建造业务和渗滤液处理项目 EPC 建造业 务对系统管控要求较高,专业性较强。由于承接的工程项目涉及的部门、企业、人员较多,易受到各种不确定因素或无法事先预见因素的影响,如公司在工程项目施工中出现进度或质量掌控偏差,则可能存在因工程质量控制不到位、技术运用不合理等情况而造成项目质量事故或隐患等风险。 (七)项目建设和运营成本上升风险 公司 BOT 项目由于建设周期较长,项目建设期间,如材料或设备备件价格、 人工成本等出现较大幅度的上升,或受到预期之外的、地质、周边社会对项目造成二次污染担心等因素影响,将可能导致项目建设成本上升。 项目运营过程中,如果石灰、活性炭等生产材料及人工成本出现较大幅度上涨,将导致公司运营成本增加。此外,随着环保标准的提升,公司在环保方面的支出将增加,公司也将面临运营成本增加的风险。 (八)技术泄密风险 公司高度重视技术研发工作,在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的基础上,率先实现了核心设备的国产化。为防止技术泄密,公司采取了与核心技术人员签定保密协议、对核心技术和产品申请知识产权、加强员工保密意识培训等一系列技术秘密措施。但上述措施并不能完全技术不外泄,如果公司核心技术泄密,将会对公司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九)核心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流失风险 垃圾焚烧发电行业是多学科交叉、知识密集型行业,对技术和管理人才需求较高。公司进入垃圾焚烧发电行业较早,经过多年的业务积累,核心技术人员和核心管理人员在垃圾发电核心设备研发制造、垃圾焚烧厂投资建设运营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上述经验是构成公司竞争优势的重要基础。尽管公司建立了特有的企业文化和凝聚力,并对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提供了一定竞争力的薪 酬,但垃圾焚烧发电行业高端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竞争日益激烈,受个人职业规划、工作、家庭等因素的影响,存在核心技术人员和核心管理人员流失的可能性,进而对公司的业务及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此外,如果内部人才培养储备、外部人才引进未能与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张同步,在市场人才供应不足的情况下,可能对公司新获取项目的顺利实施造成一定影响。 (十)技术替代风险 公司通过长期技术积累和发展,培养了一支高水平的技术研发团队,形成了较强的创新能力。公司已掌握适应中国及发展中国家城市生活垃圾热值低、含水量高等特点的垃圾焚烧炉排炉及烟气净化等相关技术。炉排炉是目前垃圾焚烧炉的主流形式,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得到广泛运用,技术成熟可靠。为确保公司在垃圾焚烧发电领域的技术优势,公司不断加大研发投入,以实现技术和设备产品的升级。如果公司不能始终保持技术优势并持续进步,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可能会受到影响。同时,未来不排除出现新的垃圾焚烧发电技术,甚至诞生更为先进的垃圾处理技术,从而对公司的技术线产生替代性的。如果未来垃圾处理技术有了突破性进展,而公司不能及时掌握相关技术,将对公司的市场地位和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十一)税收优惠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主要为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即征即退税收优惠、税优惠政策。报告期内,公司享受的主要税收优惠金额及占利润总额的比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 年 2018 年 2017 年 (1)税收优惠 8,750.25 8,253.52 7,111.61 (2)所得税享受的税收优惠 10,330.66 10,346.87 8,429.97 (3)税税收优惠 1,479.58 1,654.59 - 税收优惠合计 20,560.49 20,254.98 15,541.58 利润总额 66,688.68 60,483.55 53,179.42 税收优惠金额/利润总额 30.83% 33.49% 29.22% 注:根据《中华人民国税法》,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征收税。 公司报告期内受益于国家对环保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和免征税优惠政策,如果未来国家对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做出不利调整,则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此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的通知》(财税〔2015〕78 号),若公司因违反税收、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公司面临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 36 个月内不得享受相应的即征即退政策的风险。 (十二)重大疫情、自然灾害及天气等不可抗力风险 自 2020 年初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受经济活动减弱、人口流动减少或延 后、企业大范围停工停产等因素的影响,公司业务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公司已采取协调垃圾入厂量、加强运行管理及项目实施进度管控、强化物资供应保障、优化调整产销计划、增加作业班次等措施积极应对,此次疫情暂未对公司生产经营及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但如果此次疫情发展趋势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者在后续经营中再次遇到重大疫情、自然灾害或极端恶劣天气的影响,则可能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及业绩造成不利影响。此外,如果公司在建或运营的垃圾焚烧发电厂所在地发生地震、、旱灾、台风、动荡及类似事件,可能会对公司的垃圾焚烧发电厂的建设、运营造成严重,从而对公司的业务及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十一、可再生能源补贴收入确认政策及影响 公司在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进入可再生能源补贴目录时将当期及前期产生的可再生能源补贴款项一次性确认为当期的营业收入,主要原因是在进入可再生能源补贴目录前,相关的经济利益流入具有不确定性。上述会计处理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存在差异。假定公司在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并网发电时确认可再生能源补贴收入,对公司报告期内的业绩影响如下: 项目 2019 年 2018 年 2017 年 影响金 额(万元) 10,715.13 -847.48 2,384.27 营业收入 影响金 额占比 2.46% -0.25% 0.80% 净利润 影响金 额(万元) 10,373.88 -364.09 2,429.06 影响金 额占比 18.16% -0.68% 5.20% 十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经营状况 公司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的审计截止日为 2019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报告审计 截止日后,公司生产经营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除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公司2020 年春节后开工较往年同期推迟外,公司经营模式、主营业务、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均未发生重大不 利变化。公司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 年 1-3 月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未经审计,但已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审阅,并出具了天健审〔2020〕8-268 号审阅报告。2020 年 1-3 月,公司合并报表主要经营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 1-3 月 2019 年 1-3 月 变动幅度 营业收入 94,220.74 86,331.98 9.14%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2,065.37 9,632.34 25.2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 11,308.06 9,257.76 22.15%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020 年 1-3 月,公司营业收入同比增长 9.14%,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同比增长 25.2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增长22.15%,公司 2020 年一季度净利润较去年同期增幅较大,主要是受益于新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投运,带动公司收入、利润增长。公司 2020 年一季度经营业绩同比稳定增长,公司盈利能力稳步提升,不存在可能对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公司预计 2020 年上半年营业收入为 210,500 万元~232,700 万元,相比上年 同期变动幅度为 5.04%~16.12%;预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25,700 万元~28,400 万元,相比上年同期变动幅度为-2.98%~7.21%;预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25,500 万元~28,200 万元,相比上年同期变动幅度为-1.54%~8.88%。 上述 2020 年 1-6 月相关财务数据系公司基于往年同期经营业绩、生产经营 状况、在手订单、设备销售合同履行情况、项目实施进度计划等方面的情况,并结合新冠肺炎疫情对公司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前生产经营造成的影响所做出的初步测算,未考虑存量项目纳入可再生能源补贴清单对公司 2020 年上半年业绩可能造成的影响。预计数不代表公司最终可实现的营业收入、净利润,亦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如疫情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其他突发性重大事件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可能会对 2020 年 1-6 月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提醒投资者关注。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票面值 1.00 元 发行股数 本次公开发行 37,826.80 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数的 22.54% 每股发行价格 【】元(公司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由公司和主承销商组织股票发 行询价,根据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 发行前每股净资产 3.50 元/股(按 2019 年 12 月 31 日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除 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元/股(按【】年【】月【】日经审计的归属于 母公司的股东 权益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倍(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照本次发行前一会计 发行市盈率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前后孰低 的净利润除以 本次发行 后总股本计算) 发行市净率 【】倍(按照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发行方式 采取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 售与网上按市值 申购定价发行 相结合的 方式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发行方式 符合资格的 询价对象和 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 开立人 民币普通 股( A 发行对象 股)账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购买 者除外)或中国证监会的其他对象 承销方式 余额包销 募集资金总额 【】万元 募集资金净额 【】万元 二、发行费用概算 项目(各项费用均为不含费用) 金额(万元) 承销及保荐费用 7,369.87 审计及验资费用 547.17 律师费用 207.55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71.70 发行手续费用 139.03 合计 8,735.31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中文名称 重庆三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Chongqing Sanfeng Environment Group Corp., Ltd. 注册资本 130,000 万元 代表人 雷钦平 成立日期 2009 年 12 月 4 日 整体变更设立日期 2018 年 6 月 27 日 住所 大渡口区建桥工业园建桥大道 3 号 以 BOT 等方式建设及运营垃圾焚烧发电工厂;从事卫生、 经营范围 技术咨询服务, 污染治理,及环保技术开 发。(依法须 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邮政编码 400084 电话 传真 互联网网址 电子信箱 二、发行人改制重组情况 (一)设立方式 经水务资产《关于三峰股份制方案的批复》(渝水资发[2018]100 号) 批准,重庆三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 2018 年 4 月 30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账面 值 3,025,191,633.32 元,折为股本 1,300,000,000.00 股,每股面值 1 元,净资产账 面值高于股本部分的余额 1,725,191,633.32 元计入资本公积,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6 月 27 日,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领取股份 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公司注册资本为 130,000.00 万元。 (二)发起人 本公司发起人为德润、中信、水务资产、重庆地产、中国信达、西证投资、涪陵国投、杭州汉石。本公司设立时各发起人的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发起人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德润 73,609.90 56.6230 2 中信 20,276.10 15.5970 3 水务资产 14,242.80 10.9560 4 重庆地产 10,172.50 7.8250 5 中国信达 6,103.50 4.6950 6 西证投资 4,069.00 3.1300 7 涪陵国投 1,017.90 0.7830 8 杭州汉石 508.30 0.3910 合计 130,000.00 100.0000 三、发行人有关股本的情况 (一)本次拟发行股份及发行前后股本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 130,000 万股,本次拟向社会公开发行 37,826.8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数的 22.54%。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

  的通知》(国发〔2017〕49 号),自该方案印发之日起,《国务院关于印发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1〕22 号)和《财政部 国资委 证监会 社保基金会关于印发〈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企〔2009〕94 号)等现行国有股转(减)持政策停止执行。按照前述要求,在本次发行上市时,公司国有股东不再根据《关于印发

  刘萌萌的老公

  的通知》(财企〔2009〕94 号)转持本公司的相关股份。 公司的国有股东将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手机棋牌APPhttp://51sole1414585.51sol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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