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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江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信用卡诈骗浅析

作者:habao 来源: 日期:2020-8-13 15:42:46 人气: 标签:信用卡基础知识大全

  中公浙江军人考试网浙江考试网温馨提醒您关注浙江干考试公共基础知识【2020浙江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信用卡诈骗浅析】

  随着国家经济迅速的发展,老百姓的生活水平明显提升。随之改变的则是很多年轻的消费观念,银行信用卡、花呗、白条等各种消费的手段层出不穷,梦见别人剪头发而这其中会产生很多的法律纠纷,本文将针对信用卡诈骗进行一些分析,帮助大家对此行为有个简单了解。

  【案例】2016年2月5日上午,赵某在江华某乡镇某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存款后忘记取回银行卡,排在赵某身后等待办理业务的黎某发现后并未告知赵某,而是进行了操作。黎某发现能操作后起了,当时就取走了赵某卡中5000元人民币,事后还将赵某的银行卡藏于自己的摩托车油箱旁的口袋内。两天后,黎某就被当地机关抓获。2月9日,黎某将赃款退回,由返回给人赵某。

  【法条】《中华人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行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处罚。

  【考点一】关于信用卡的认定。根据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国刑法》有关信用卡的解释:刑法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因此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转账结算的储蓄卡都应认定为信用卡。因京东和支付宝具有金融牌照属于其他金融机构,故京东白条蚂蚁花呗也属于信用卡范畴。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本情形中使用伪造信用卡既包括使用自己伪造的信用卡,也包括明知是他人伪造的信用卡并加以使用。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是指骗领信用卡后加以使用。如果只是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但未加以使用,则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信用卡只限于持卡人自己使用,如冒充持卡人使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则会信用卡诈骗。

  4.恶意透支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此条款需要注意的是:需要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人不归还这个条件。相关司释:两次催收应至少间隔三十日。

  【考点三】特殊情形。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处罚。本条款明确如盗窃信用卡并加以使用按照盗窃罪处罚。刑法二百六十四条是盗窃罪。

  本文案例中黎某将赵某遗忘的信用卡取走并加以使用,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故黎某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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