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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人亲力亲为必须明白的几件事

作者:佚名 来源: 日期:2024-12-2 23:11:36 人气: 标签:相关知识是指

  我在工作中多次听到、见到有的案件当事人抱怨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对案件不予受理,讲老百姓无门。其实,首先要解决的是人的主体适格问题。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六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一)属于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范围;(二)本院具有管辖权;(三)人是原案的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近亲属;《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案件》:人是原案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近亲属;《最高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的解释》(法释[2012]21号)第三百七十一条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的,应当审查处理。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权益,提出的,应当审查处理。

  由此可见,人首先应当是原案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近亲属。对于案外人,仅当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权益时,且仅能向法院,检察院是不认可其人身份的。

  对案件的研判是的前提和基础。我们要进行,不管我们是对法院生效裁判不服,还是对检察机关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都是人基于在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处理结果没出来之前,就已经对该案件有一个预判,或者说有一种可能的期待,一旦司法机关处理的结果与预判或期望不符,便觉得不公,不服,不可接受,从而产生的念头,在做出一定的衡量后,进而下定决心后开始自己的之。当然如果人虽然觉得司法判处结果不尽如人意但也可以接受,或感觉不服,不接受又能如何,有的人会选择忍了或认了而不甘不愿地承受,这些都不会有以后的了。

  不管对司法机关的处理结果是否,实际上都是我们经过反复衡量利弊得失之后的决断。这些决定有的是合理的,有些可能是不合理的,如何做出对自己最有利的选择,就一定要对案件进行充分的分析与研判。我认为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全面了解案件事实与情况。我们决定肯定不能是盲目的,肯定是觉得司法机关处理不公。如作为被害人,我们认为被告人应当判处死刑,结果其才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或者被害人认为嫌疑人构成犯罪,结果检察机关却对嫌疑人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又如被告人认为法院认定的事实根本就不存在;或者说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数量上有差异;或者有的影响量刑的情节,如自首等没有认定等等,这些都可以是我们理由,但前提是我们一定要搞清楚、弄明白,不管是法院的判决还是裁定,抑或是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不决定等,这些法律处理结果究竟有没有事实不清楚的地方;有没有该认定的没认定;有没有认定了事实却没有能够;有没有不该认定的认定了;有没有程序违法;有没有定性错误,如该定抢劫罪或定了抢夺罪或反之;有没有量刑畸轻或畸重;等等。对法院的裁判或检察院的处理决定通过认真的分析研究以后,如果存在以上的情况之一,我们就有的理由了,全面了解案件事实与情况是提出的前提和基础。

  二是全面了解与案件有关的法律知识。有人讲在中国,人们的生活成本很高,你要做一件事,就必须要了解相关的知识。要装修,就要对建材课,就要对家具课,还要对家装市场课。要同样的也要对的相关法律知识课。

  如果你没有相关的法律知识,你就不知道法院的判决结果是否有误;检察院的处理决定是否正确。当然作为的人民;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官,应该说大概率的他们都是的,是的,是业务精良的,是不会犯错的,但人无,金无足赤,不怕一万,就怕万一,如果你不放心,你就要提高你的生活成本,对案件而言,你也同样要提高法律成本,要不你自己懂法,要不你找一个懂法的咨询,就是去找律师,如何找律师,下面我会专门去讲,当然你先要备足钱款,要知道一般情况下,律师是不会白白地替你打官司的。

  三是全面了解与案件相关的其他知识。对案件不是光知道与案件相关的法律知识就可以了,还要了解与案件相关的其他知识。这里的其他知识是指法律知识之外的与案件相关的知识,有点绕,举例说明,比如说一个故意伤人案件,作为被害人的我们,可能感觉自己受的伤很重,可鉴定结果出来可能是轻伤、甚至轻微伤,与我们的想象不符,当然,还是老话儿,鉴定机构大概率地讲鉴定结果是正确了,但也出现过这家鉴定机构鉴定的是轻微伤,另一家鉴定结果是轻伤的可能性,并且司法实务中也存在这种情况,所以你就需要有那么一点伤情鉴定的知识,不一定要很专业,但要懂一点,可是就是这一点,如果自己要学恐怕也非朝夕之功,所以要么大概率的相信法院检察院、法院的处理结果是的,正确的;大概率的相信司法鉴定结果是客观的,是科学的。当然,我们需要了解的不仅仅是人身知识,根据案情而言,可能需要的是银行、证券类知识,也可能是知识产权类知识,等等,诸如此类。

  四是全面评估的成本及可能的结果。在具备了以上的知识储备之后,就是对的评估了。对案件一定要进行评估,这非常重要,为什么这么说呢?要知道干什么都是有成本的,亦是如此,比如说时间成本、经济成本、感情成本、身体成本等等。

  先说时间成本。在司法机关内对负责办理案件的部门一般称作刑事审判监督部门。刑事案件的办理是要对案件全案审查,换言之,就是对之前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都要审查,所以。相应地,也就需要更多的时间。人可能会投入大量的时间关注案件的进展,还要与承办人沟通,也有可能需要一趟趟地奔走在各地司法机关、各级司法机关,这都是需要时间的,需要极大的耐心甚至是承受内心的。

  经济成本更是不得不考虑的问题。我们自己奔走在的上,可能就耽误了你的正常工作,可能的收入;且不说有可能需要找律师代理或咨询的费用,就是坐公交车去递交材料或是快递材料也都需要经济成本,多少且不论;如果你的所带来的效益远远低于你的支出,从经济学的角度讲,就是我们赔本儿了。

  再说感情成本和身体成本。有人可能会说我胡诌,说时间成本、经济成本可以理解,如果讲还搭上了感情和身体就有点扯淡了。非也,非也,且听我细细解说,没有过的人是不会了解的难处的。我们先说感情成本的问题。

  对一件刑事案件的,首先表明你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不理解、不认可、不接受,这样的情况下你首先可能会产生的感情成本就是“气”,生气的成本是很高的,首先是气大伤身。生气对身体百害而无一利。二是气会影响你的生活,吃饭没味了,睡觉不香了,看什么什么别扭,与同事关系紧张了,与家人关系生疏了,我听到、看到因为搞和自己一身毛病,弄得全家不安、四邻不和、的不乏个例。

  接下来的可能你要支付的感情成本是“怒”,为什么说是怒,一个没有过的人一般是不会理解的,但一旦你之,首先大概率的会引发“怒症”,中国人多,交通拥挤,的人也是人挨着人,肩并着肩,不是说的人多到司法机关接待不过来了,而是司法机关的人员有限,尤其是对工作而言,人们都有一个惯性思维,认为什么事都得找领导,什么事都得找上级机关,官大了才能说了算,机关大了才大,才能解决问题,于是问题来了,大家都想着找大领导,到大机关,于是,工作最忙的地方就是最高各最高人民检察院,如果一年一个县城有一件案件到最高司法机关,全国要有多少,又需要有多少司去处理这些案件,于是苦等结果的您在经过漫长的时间之后,如果再听到了与自己初衷完全相反的结论,您会不会出离,大概率的人是会的,我就曾被人怒气冲冲地指着鼻子骂“国家养你们两个人,还不如养两条狗呢!”我还看到过我们的人“怒发冲冠”搬起检察院接待室内的椅子将室内的玻璃墙给砸了稀巴烂,也听到我的同事被人飞起一脚踢倒在地,当然这些人的怒换来的是行政,是赔偿损坏的财物,是赔偿医药费等,但也真正地让我认识了“冲动是”这句话的真谛。人一怒,就会不,一不就会犯浑,我对故意案件做过统计,有相当一部分犯罪是后不的。

  说完了感情成本,接着说身体成本。要想持之以恒地,没有一个好的身体是不行的,在、上海等直辖市还好说,各级司法机关间距离较近,交通也便利,而我们许多人要走的往往不是从一个城市的一个区域到另一个区域,而是从农村城市,从县城到市里,再到省里,甚至到首都,且有可能多次往返,吃不好,睡不香,常年奔波,没有一个好的身体是肯定不行的。

  五是正确下定决心。人在过程中可能还会付出这样那样的没有预料的成本,我就不一一列举了,在对诸如以上种种成本的核算之后,你是不是还要决定,我觉得如果感觉不划算,那咱们就算了吧,没好处的事,咱们还是别干了。如果说的好处大于不的好处,或者讲不论结果,只为长出一口心中的“正直之气”,那么,你我了,我赞同你,你可以开始具体实施你的大计了。

  之所以说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是因为在之上你会碰到一个又一个的难题,你必须要过四关。

  第一关:知识关。要想进事,必须具备相应的刑事法律知识。在之前,笔者就讲过,没有必要的法律知识,你就不能对案件进行准确的研判。当然你没有法律知识也可以咨询律师等有专业知识的人。但知识关是必须的。

  第二关:材料关。要必须要向司法机关提供相应材料。向法院需要递交哪些材料?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须知,向,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状。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的事实与理由;(二)原一、二审、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复查或者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决定书、再审、裁定书;(三)其他相关材料。以有新的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的,应当同时附有相关材料;申请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不符合前款的,应当告知人补充材料;人对必要材料补充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审查。

  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案件》,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时,应当递交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材料或者线索。身份证明是指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件。对身份证明,人民检察院经核对无误留存复印件;相关法律文书是指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书、刑事复查决定书、刑事复查通知书、刑事审查结果通知书或者作出的、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另外要说明的是,之所以说是“关”,那就是要有难度,对“材料关”而言,有的材料是不容易拿到手的,新的材料暂且不说,就是正常的法律文书,如法院的生效判决,有的被害人可能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很久很久才能拿到。

  第三关:关。笔者理解,就是一个的过程,在过程中,作为人肯定要充分说明自己的理由与依据,争取司法法采信其意见;而对于司而言,其如做出与人不同的结论后,就要从法、理、情等角度充分,以人,整个过程在你说你的理,他说他的理中度过,最终不是他被就是你被,或者是谁也说不服谁。

  第四关:时间关。漫漫的感觉可能最大的原因在于时间。案件的办理时间可以说十分漫长。根据目前的法律,在、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时间如下。

  根据《最高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四百五十七条,对立案审查的案件,应当在三个月以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因案件疑难、复杂、重大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参照本解释第二百一十条的处理。第二百一十条,对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情形之一的案件,上一级可以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一次,期限为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应当报请最高批准。申请批准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以前层报。有权决定的不同意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五日以前作出决定。因特殊情况报请最高批准延长审理期限,最高经审查,予以批准的,可以延长审理期限一至三个月。期限届满案件仍然不能审结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请。

  关于刑事案件办理期限散见于《中华人民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等法规中。《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二十:“检察部门审查刑事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以内作出审查结案或者移送刑事检察部门办理的决定,并告知人;刑事检察部门对移送的刑事案件,应当自收到案件之日起三个月以内作出审查结案或者进行复查的决定,并告知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报检察长决定,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调取卷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第三十六条:“复查刑事案件,应当自决定复查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办结。三个月以内不能办结的,报检察长决定,可以延长三个月,并告知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在前款期限内仍不能办结,确需延长办理期限的,报检察长决定延长办理期限。”

  1.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的办理应遵循全案审查原则。即不受人理由、范围所限。换言之,如一件刑事案件有十个被告人,或被不起诉人,涉及十起违法或犯罪事实,如果其中一人对其所涉及的违法或犯罪的一起事实进行,那么,办案人员对案件的审查、复查不仅限于人所的事实,而是要对案十个人的十起事实进行审查或复查。

  1)调阅全部涉案卷,包括侦查卷、检察卷、审判卷等。这些卷会存在在不同机关,不同部门,不同地域,调取卷有时会占用大量时间,甚至有的卷由于种种原因而不能调取,从而案件不利己而被中止审查。并且对于调取卷所需要的时间是不计入办案时间的。

  2)办案人员能够及时地处理相应案件。所谓及时处理的理想状态就是来一个案件办一个案件,无缝衔接。但理想是丰满的,现实是骨感的。对于刑事案件办理部门,案多人少的矛盾依然存在,尤其是市、省级及最高司法机关,刑事案件的“倒”结构一直是工作面临的一个不可回避的事实。在一些地方,一些司法机关案件积压现象,还未能得到有效的改变。

  笔者只想通过以上情况的说明,让者多一些心理上的预判,多一些耐心,是有成本的,不会缺席,但有时会像一生中的好运气,总是迟迟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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