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股东致公司不分配利润 司法可干预】最高28日公布的一则司释明确:公司股东,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司法可以适当干预,以实现对公司自治失灵的矫正。(中国新闻网) 最高28日公布的一则司释明确:公司股东,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司法可以适当干预,以实现对公司自治失灵的矫正。 28日上午,最高法在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四)》,并回答记者提问。 一直以来,股东的利润分配权备受关注。所谓利润分配权,是指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或股份比例请求分配公司利润的。是否分配和如何分配公司利润,原则上属于商业判断和公司自治的范畴,一般不应介入。 因此,今天发布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明确,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应当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未提交的,原则上应当不予支持。 但近年来,公司大股东违反同股同权原则和股东不得原则,排挤、压榨小股东,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损害小股东利润分配权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了公司自治。 譬如,公司不分配利润,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领取过高薪酬,或者由控股股东公司购买与经营无关的财物或者服务,用于其自身使用或者消费,或者隐瞒或者转移利润,等等。 为此,《解释》第十五条但书,公司股东,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司法可以适当干预,以实现对公司自治失灵的矫正。 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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