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原告某企业管理公司与被告李某签订了《人力资源服务合同》,合同约定该公司受李某委托进行人力资源代理服务,由该公司为李某推荐与其专业或管理背景相匹配的全职/兼职岗位并向其支付人才费,李某则需配合该公司办理相关资格证书的转入等事宜。 该公司认为,合同签订后,李某无正当理由单方面提出解约,给其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经过多次协商无果,于是将李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其予以赔偿。 庭审过程中李某辩称,自己多次向该公司催要预付款均被,故有权解约,虽然该公司之后向其转账支付预付款,但不能阻却合同的解除效力,且自己亦将该款项退回。 鼓楼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人力资源服务合同》约定,该企业管理公司为李某提供的匹配岗位职责内容为“人才”李某仅需提供其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用于“企业资质升级或资质年检或参加工程招投标或承接工程项目”,并按要求配合出场,同时领取出场费。该约定属于典型的“人证分离”的“空挂”情形,为我国建筑法所。 因讼争合同实现的目的违反了我国建筑法所的建筑企业借用资质以提升其资质等级的,社会公共利益,依法无效。故该企业管理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说法 本案裁判的关键点在于讼争合同的效力问题。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该企业管理公司诉请李某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应是其据以起诉的《人力资源服务合同》有效。 我们可以看到,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第二十六条“注册建造师不得涂改、欲女经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规范目的是:保障建筑工程质量事关国家经济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借用专业技术人员证书“空挂”的方式取得建筑企业相应资质,将使得应当要求具备一定资质的建筑工程质量无法得到,进而对社会公共利益存在严重的潜在危害,故必须“人证合一”,以建筑施工企业资质。 正所谓“没有卖家,亦没有买家”,案涉《人力资源服务合同》其目的即是地为违法行为牵线搭桥,社会公共利益,不应得到法律。 结合《中华人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案涉《人力资源服务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国民》第一百五十,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人证分离”多出现在建造师、执业药师、注册会计师、造价工程师、消防工程师等职业领域,可以看到,其中有些领域与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有着紧密的联系。若执业药师不在药店工作,实际开药的人无证上岗,就有可能出现医疗事故;若建筑行业“证到人不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又该如何…… “挂证族”仅靠出租职业资格证书就能做到一“本”万利;猎头公司为持证人与用证企业拉头牵线便可从中分一杯羹;企业虽每年支付百万挂证费用却能换来更大利益。这样一条供需产业链无疑是“空挂”现象滋生的温床。可以说,这种各取所需、弄虚作假、彼此获得利益的行为就是一种不正之风。猎头公司作为中介,其为“空挂”现象提供资源的前期行为也不应被法律所认可。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获取利益本身并无不可,但勿忘自身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更万万不可触碰法律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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