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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披露地下钱庄犯罪四种类型

作者:habao 来源: 日期:2018/8/14 1:21:58 人气: 标签:公司账户如何收外汇

  今天,《法制日报》记者从浙江省召开的浙江打击利用地下钱庄转移赃款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15年4月至12月,浙江省各级机关开展打击利用离岸公司和地下钱庄转移赃款的专项行动。行动期间,全省共破获地下钱庄类案件115起,捣毁127个,抓获犯罪嫌疑人277名,涉案总金额9000亿余元。

  浙江省副厅长王海仁介绍说,从去年侦破的地下钱庄案件来看,浙江地下钱庄类犯罪主要有四种类型:第一类是较为传统的以境内直接交易形式实施的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第二类是当前常见的以境内外“对敲”方式进行的跨境资金汇兑行为。第三类是涉及澳门的境内银行卡跨境取现套现行为。第四类是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来源和性质为目的的洗钱行为。

  传统的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是指在国内外汇“黑市”进行低买高卖,从中赚取汇率差价。温州“1·09”特大非法买卖外汇案就是典型的一例。

  2015年10月9日,温州市根据前期掌握的线索,组织警力开展集中收网行动,在某银行门口的非法买卖外汇交易点,一举抓获正在从事外币交易的戴某等9人,现场查扣人民币280余万元、欧元31万余元。经查,戴某等人低价向外汇持有客户购买外汇,并高价转手倒卖从中牟利。通过对有关人员涉案银行账户交易情况统计发现,该团伙涉嫌非法买卖外汇总金额达人民币50亿余元。

  第二类是地下钱庄团伙的境内账户接受客户的人民币资金,同时按照汇率折算后通过境外账户支付外汇,从中赚取汇差,反之亦然。

  2014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向经侦局移送一条线索,反映浙江省一些公司账户存在大额资金跨境转移的可疑情况,金额巨大,符合地下钱庄的特征。将该案列为督办案件,移交金华市侦办,代号“9·16”专案。

  经查,从的银行直接购汇或以略高于国家牌价的汇率从市场收购外汇,加价后出售给他人,从中赚取利差。为了逃避国家监管,在境内注册大量空壳公司,并在银行开设公司账户和个人账户,为巨额人民币的拆分流转做掩护。同时,在注册成立境外公司,在内地开设NRA、OSA账户,并在汇丰等银行开设境外公司账户,用于接收、储存、转卖外汇。通过这些境内和境外成立的公司及相关银行账户作资金“对敲”交易,涉案金额达数千亿元。

  此外,浙江省门还注重从其他案件中深挖地下钱庄犯罪线索。如温州市机关通过侦办一起贷款诈骗案,主动围绕赃款流向深挖扩线,破获李某等人非法经营地下钱庄案;丽水市机关在侦办一起网络赌博案件中,发现廖某通过其开设在境外的公司协助犯罪嫌疑人全某将非法所得兑换成外币转移至境外,据此开展案件侦查成功破获廖某非法经营案。

  第三种类型是犯罪团伙利用大量境内银行卡在澳门ATM机取现,并将境内POS机解码后移机至澳门,供他人使用境内银行卡刷取港币等现金。

  2014年以来,浙江陆续接下发的由澳门警方移送以及各级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移送的相关“境内办卡、境外取现”地下钱庄案件线索。经侦查发现,犯罪团伙利用部分银行卡境外取现免手续费的优惠,办理大量境内个人银行卡,采取“蚂蚁搬家”的作案模式,携带至澳门等地,通过ATM机分散提取港币现金,再进行汇总;同时使用澳门的POS机,为客户刷境内银行卡后支付现金或在澳门赌场“洗码”,进行跨境资金汇兑与套现活动,涉案金额达数千亿元。属鸡的属相婚配表

  第四种类型是指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明知是毒品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2014年以来,吕某在明知其岳母林某与其妻子苏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高息为诱饵,通过经济互助会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存款的情况下,仍向苏某提供多张银行卡用于会款转账。此外,吕某还将林某违法所得180万元用于购置房产,支付房贷等用途。2015年8月25日,吕某因洗钱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本文由 恒宇国际(www.neivn.cn)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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