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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1Z305013施工现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

作者:habao 来源: 日期:2017/3/10 18:54:01 人气: 标签:建筑施工相关法规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规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固体废物污染,是指固体废物在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过程中产生的危害的现象。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规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固体废物污染,是指固体废物在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过程中产生的危害的现象。

  2013年6月经修改后公布的《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频道整理施工现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

  施工现场的固体废物主要是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固体废物又分为一般固体废物和废物。所谓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的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特性的固体废物。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的污染。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并按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对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废物识别标志。以填埋方式处置废物不符合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的,应当缴纳废物排污费。废物排污费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将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运输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货物运输管理的。将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废物严重污染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三)施工现场固体废物的减量化和回收再利用(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频道整理施工现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

  《绿色施工导则》,制定建筑垃圾减量化计划,如住宅建筑,每万平方米的建筑垃圾不宜超过400吨。

  加强建筑垃圾的回收再利用,力争建筑垃圾的再利用和回收率达到30%,建筑物拆除产生的废弃物的再利用和回收率大于40%。对于碎石类、土石方类建筑垃圾,可采用地基填埋、铺等方式提高再利用率,力争再利用率大于50%。

  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封闭式垃圾容器,施工场地生活垃圾实行袋装化,及时清运。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并收集到现场封闭式垃圾站,集中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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