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伪造金融票证罪;窃取、、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刷卡套现类的非法经营罪。 使用伪造、骗领、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均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196条之)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财产。(《刑法》第196条之及两高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即可追究刑事责任,但在机关立案后判决宣告前已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机关立案前已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1、 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五张以上)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十张以上)而持有、运输的; 三、窃取、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罪: (《刑法》修正案五,2005年2月28日增设) 窃取、、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1张以上即可构成此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事上述行为的,从重处罚。 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的、伪造空白信用卡10张以上的、即可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财产 违反国家,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以非法经营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财产。 为信用卡申请人制作、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涉及伪造、变造、买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或者涉及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分别以伪造、变造、买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处罚。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或其人员,为信用卡申请人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分别以提供虚假证件罪和出具证件重大失实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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