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报告仅供公司授予性股票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同意将本报告作为周大生授予性股票事项所必备的文件,按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进行公告。不构成对周大生的任何投资,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的原则,对本次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与本次授予权益有关事项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文件;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与公司签署的相关协议或文件、最近三年及最近 1、2018 年 1 月 10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文件。 期为自 2018 年 1 月 12 日起至 2018 年 1 月 21 日止。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收到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18 年 1 月 22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一期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8 年 1 月 26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第一期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8 年 1 月 31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 7529500 股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了《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法律意见书》。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权益调整和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依据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周大生本次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权益授予日及其确定过程、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调整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 依据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激励对象出具的承诺,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周大生及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公司本次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周大生本次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权益授予日及其确定过程、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调整、性股票权益的授予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周大生不存在不符合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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