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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服务专业高效 聘请委托需辨

作者:habao 来源: 日期:2021-4-14 23:11:07 人气: 标签:服务支持真伪查询

  近年来,随着水平不断提升,人们在遇到诉讼时大多会想到请律师处理相关法律事务,有些利用普通人对律师行业不甚了解的特点冒充律师,以帮忙办事的旗号试图当事人钱财或谋取其他利益。《日报》记者从江苏法院近年来审结的类似案例中选取4起冒充律师诈骗的案例,旨在通过以案释法的形式提示读者加强风险防范,遇到纠纷要找专业法律人士帮助,以免被,不仅不能解决问题,还落得人财两空。

  2014年,陆某在苏州市吴江区开了一家信息咨询公司,称自己是律师可以帮别人走关系摆平“事情”,只要给点费用即可。2014年10月23日,许某想找关系减轻交通肇事责任,后在收房租时向房客陆某谈起此事,陆某表示可以帮忙找关系减轻其责任,但需要两万元公关费。此后,许某又因父亲伤残鉴定、帮其家人免事追究等事由,先后请托陆某找关系协调,陆某以冻结对方银行账户需要金、协调关系需要公关费等为由陆续向其索要30余万元。而实际上,陆某所承诺的事情一件都没有办成。

  由于迟迟未有回音,许某觉得陆某不太靠谱,陆续要回5万元。到2018年年底,许某彻底失去陆某消息,遂报警。后经机关调查,2017年至2018年期间,陆某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的手段,先后实施诈骗作案15起,骗得被害人许某等人138.07万元。经苏州市吴江区审理,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陆某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承办庭后表示,本案中,陆某曾因诈骗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出狱后以自己曾是律师,在法院等司法机关有门等手段,诈骗多人钱财。陆某正是利用了涉案被害人“病急乱投医”、遇事想找关系快点处理的心理,以帮忙找关系处理案件、申请到廉租房、帮人打赢官司等虚假承诺,让人误认为其可以帮忙而花了钱还不能解决问题。在此,提醒,当事人在遇到纠纷时应当及时收集并求助于专业法律人士来解决,不能想着通过花钱走关系来规避法律,否则极易落入,最终落得人财两空的境地。

  2010年,戴某在骗取被害人杨某的信任后,为其代理诉前财产保全。其间,戴某使用经彩色复印手段伪造的交通事故伤残评(鉴定)委托书,将被害人杨某带至江都市人民医院原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鉴定。之后,戴某在实际并未获得被害人杨某委托的情况下,以被害人杨某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两次向扬州市江都区提起道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并达成调解协议,获得赔偿款合计人民币37970元,戴某给付被害人杨某11000元,非法占有被害人赔偿款人民币26000余元。

  此后至2013年5月期间,戴某冒充律师身份以同样方式为夏某、谈某、刘某、宋某等人代理交通事故诉讼,先后共计侵吞被害人赔偿款项25万余元。

  后经扬州市江都区审理,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律师、隐瞒,骗取他人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因戴某还涉嫌在为他人代理交通事故赔偿诉讼过程中,采用彩色复印手段伪造并使用印有当地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的行为,法院遂以其犯诈骗罪和伪造印章罪,合并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一审宣判后,戴某不服,提起上诉。扬州市中级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承办表示,戴某不是律师,亦非法律工作者,不符合风险代理的主体身份,且根据相关,风险代理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而戴某实际取得的款项远高于该比例,而委托非律师做民事代理不应当以律师标准收费。实践中,有不少当事人因自身原因需要委托律师来处理诉讼事务,但在委托时一定要核查对方真实身份,查阅对方相关证件,才能与其签订代理合同。同时,当事人也应尽量亲自参加诉讼,因故不能参加的也要在事后及时向委托人了解案件进展、及时索要相关文书,并要确认真伪,防止有人利用全权代理后信息不对称的特点截留委托人的诉讼财产利益。

  常州市天宁区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的手段,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2019年12月,被告人刘某某被法院以犯诈骗罪,判处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责令其继续退赔被害人赵某的经济损失。

  庭后表示,在寻找委托律师时,当事人最好是通过正规渠道,还要认真审核相关证件,包括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等,必要时还可以向相关律师事务所或律管处核实。实践中,律师代理案件会和当事人签订合同,收取相关代理费用会有明确标准,而在本案中刘某某以各种理由骗取费用。提醒,若在代理过程中,对方频频提出各种理由要钱时,当事人此时应当提高,核查对方提供的情况是否属实,以免落入。

  在聊天过程中,杨某芽谎称自己是“富婆张某某”,丈夫无生育能力,表示愿给付帮助自己怀孕的人巨额财产。在与人交往过程,杨某芽以按家乡风俗需购买新衣服、办理同居证明、缴纳公证费、税款等为由骗钱。当人产生疑虑的时候,邵某辉便以律师身份出面安抚人,以此增强人对杨某芽的信任。2018年3月至7月间,两人通过上述方式共骗取5名被害人1159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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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办指出,律师是专业法律人士,人们信任律师是基于律师的特殊法律地位,以及从事职业的权威性。本案中,虽然人在与杨某芽交往过程中曾有过疑惑,但均由于对邵某辉律师身份的信任而继续按照杨某芽要求付出财物。为此,在与自称为律师的人交往过程中,首先要注意核实对方身份,在交往过程中也不能因为有律师就放松或产生过分依赖心理,以免遭受诈骗致使财物损失。

  第五十五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我国律,律师执业必须首先依法取得国家司法行政部门颁发的律师执业证书,否则便不能以律师身份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更不允许冒充律师欺诈他人、骗取钱财。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人财迷心窍、铤而走险,利用个别涉及案件、涉及法律事务的人员“病急乱投医”而又不了解、不熟悉法律服务行业的状况,伪造事实、隐瞒,装腔作势、装模作样,肆意冒充律师骗取他人信任,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目的。

  冒充律师的违法犯为,了法律服务的正常秩序,了律师的形象和公信力,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益,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应当依法、严厉打击。一方面,主管部门和行业自治组织应当广泛开展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使了解法律服务行业状况,增强辨别律师的能力,在委托律师时重视核实相关资格证件。另一方面,执法、司法部门对案件的委托人、代理人应当严格审查和把关,决不允许假律师鱼目混珠、浑水摸鱼。一旦发现冒充律师诈骗钱财的行为,依法予以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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