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房产不得转让? 答:(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的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房地产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法律、行规转让的其他情形。 二、预售商品房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转下期) 静海县房地产管理局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