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赔偿法》中“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相关知识的解读》,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国家赔偿法》是在我们很多考试中都会涉及的一部法律,虽然考察题量比较少,但是难度比较大,其中关于赔偿与否的适用情形比较多,很容易出现错误。因为赔偿的情形比较多,现在我给大家整理分析一下不赔偿的相关情形,以备大家后期学习。 和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第二款、第二百七十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的; (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所、东哥格格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1.《刑法》第17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故意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刑法》第18条: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强制医疗 3.《刑诉法》第1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4.《刑诉法》第173条第2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5.《刑诉法》第273条第2款: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期内没有上述情形,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6.《刑诉法》第279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提出从宽处罚的;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